丈夫李-耀因经商向朋友借钱,到还款期限后朋友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耀夫妻共同偿还借款。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耀、陈-雪(两人系夫妻关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辉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2年2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012年春节,李-耀在外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刘-辉借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耀夫妻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李-耀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该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李-耀和陈-雪是在2005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而本案的债务是发生在2012年,现被告李-耀和陈-雪无证据能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曾约定归各自所有,亦无证据能证明李-耀与陈-雪曾明确约定李-耀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本案债务应属被告李-耀和陈-雪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作为债权人向被告陈-雪主张还款权利该院亦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一、股东以公司财产抵债有效吗
2013年6月9日和7月8日,被告陈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肖某某先后借款总计245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2013年10月11日,原告肖某某授权赵某全权处理其与被告陈*新的债权债务。2013年10月13日,赵某与被告陈某某达成了抵债协议,约定由陈某某将其所入股公司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抵偿其所欠原告肖某某本金24万元。但原告认为被告陈某某无权处分其所在公司的重型罐式货车,该协议应无效,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借款,原告提供借款,被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虽然原告在催收欠款中,其授权委托人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以货车抵偿欠款的协议,但由于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所入股公司,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车辆具有处分权,故该抵债协议无效。且车辆未实际交付,因此该协议不能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为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24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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