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哪些行政组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1-06 08:08:44 60 人看过

一、我国有哪些行政组织

第一、中央行政机关及中央领导的权限

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机关。

中国是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共同组成。中央行政机关及国务院,也称中央人民政府,是管理国务和政务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各省级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当前的地方行政建制,除少数落后地区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外,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行政体制。

地方行政机关的两种属性从法律地位看,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两重属性。

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后,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特别行政区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不同于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明确界定了国务院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即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从属和被监督的地位;在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地位。

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构架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务院担负着繁重的行政领导、组织和管理任务,其实际政治地位要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得多。国务院总理的职位也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职位更为重要。国务院总理是一个拥有重大实权的职务,它担负着繁重的行政决策工作。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则是一个具有荣誉性的职务。在中国当前的政治实践中,不仅国务院总理由中国共产党内重要人物担任,国务院副总理和各部、委负责人一般也都由中国共产党高层人士担任。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则有一部分是由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的。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之,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署、办等组成机关。它保证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2003年的行政改革。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主要涉及七个方面: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推进流通体制管理改革,组建商务部;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如下:

(1)国务院组成机构

其行政首长的产生,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机构共有28个。

(2)国务院办公厅

如协助总理密切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联系,为国务院领导提供信息、反映情况、传达政令、办理文电和会议事务,承办不属于部委业务范围交办事项,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等。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与各部、委、行、署同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

(3)国务院直属机构

与国务院组成机构相比,直属机构的工作量较小或比较单一,其行政级别一般为副部级,称为总局的直属机构则为正部级。

(4)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设有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分别与中共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5)国务院特设机构

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6)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设有国家粮食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管理局等几十个国家局。

(7)国务院管理的其他机构

除上述列入国务院行政序列的机构外,国务院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有一些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的机构。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在制度上经历了从合议制向总理负责制的转变历程。建国之初,国务院的前身政务院实行合议制。总理负责召集政务院会议,重要决策须经全体政务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负责制。政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并不全由总理签署,有些还需要有相关部委的首长签署。

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四)国务院的职权配置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18项,归结起来有以下六个方面:

立法权。

提案权。

领导权。

监督权:即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上述方面内容的不适当的命令、决定、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

人事权:即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人员。

其他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地方行政机关及各级领导的权限

(一)行政建制沿革

中国当前的地方行政建制是对历史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中国后,把全国划分为36郡,推行郡县制,奠定了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行政建制。此后,中国的地方行政建制虽历经变动,但其中央集权的特性基本不变。1949年成立以后,行政区划和行政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概括地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1949年至1954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大区、省、县、乡四级体制。第二阶段自1954年至1966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人民公社)三级体制。第三阶段自1966至1976年,行政区划和各级地方政府遭受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一元化的革命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召开。第四阶段自文虎大革命结束至今,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三级制和省、市、县、乡四级制同时并存。

(二)省级人民政府

1、省制的沿革与现状

2、省级政府的地位、组成与任期

中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同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服从国务院。这就是说,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双重从属性质:它们既对选举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又必须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

省级政府的组成与任期

3、省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省级政府的机构设置与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根据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的原则,省级政府参照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设立情况,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设置与国务院基本相应的行政机构。省级政府所设行政机构的名称不一,比较常见的是厅、局、委等。这些机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不列入省级政府的行政序列,但省级政府应当协助它们开展工作,在某些事项上拥有监督及综合协调权。

省级政府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大体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4、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专员公署

但在实践中,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事实上行使一级政府机关职能,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事实上行使一级政府机关的职能,地区行政专员公署对本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而决不仅仅只是监督检查。

(三)市级人民政府

1、市制的沿革与现状

截至1997年底,全国的建制市增加到668个,其中:直辖市(省级)4个,副省级和地级市222个,县级市442个。在城市规模上,按辖区内非农业人口数量,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100万为大城市,20-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为小城市。

2、市级政府的组成、机构和职权

市级政府的组成。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市级政府全体会议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县级市政府的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

地级以上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多于同级其他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而言,地级以上政府所设机构称为委、厅、局,县级市政府所设机构称为局、委、科。

市级政府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与省级政府的职权基本相同,大体可以归纳为6个方面:就是行政执行权、行政领导与管理权、行政指令权、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和行政保护权。

3、市级政府的分类

中国当前城市在行政级别上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四个层次。

(1)直辖市政府。中国现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直辖市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领导体制、职权配置与省、自治区相同。由于城市管理的特殊性,直辖市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多于省、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以下设区、县政府。

(2)副省级市政府。

(3)地级市政府。

(4)市管县体制。

市管县体制是中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相对于地区行署来说,市管县体制的优越性。市管县体制将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地区行署转变为省县之间的一级政权,使省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层次由虚变实,优化了中国地方行政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为逐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四)县级人民政府

1、县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与领导体制

县级政府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政府。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组成。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政府每届任期5年。县级政府分别由县长、市长、区长主持本级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有关会议讨论,最后由行政首长决定。

2、县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县级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之为委、办或局。其设立、增加或者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政府的职权共有10项,与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基本一样。需要说明的是,县级政府没有行政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3、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街道办事处,在一些偏远地区还设有区公所。

(1)街道办事处

地方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机关,因此也就不存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由市辖区或者县级市政府委派。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能

(2)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它的派出机关。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和助理员若干人,由县政府委派。最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向县政府负责报告工作。

4、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居民委员会

(五)乡级人民政府

1、乡镇建制的沿革与现状

乡,1982年宪法规定,乡、民族乡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镇的建制,新中国成立后,镇的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规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建制镇的发展。

2、乡级政府的组成、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一人、副乡长若干人。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其中民族乡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公民担任。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每届任期3年。

乡级政府机构,它们既是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接受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同时接受乡镇政府的领导或指导。

乡级政府的职权

3、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与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皆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体制,使广大农民第一次获得了自由选举社区领袖的民主权利,增强了乡村社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实现了乡村自治及其民主化的制度创新。

二、行政组织特点

主要有:①政治性。行政组织是国家的代表,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机构,一般具有较强的政治性。②社会性。任何一种行政组织都承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在现代各国国家行政机关干预社会事务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和加深。行政组织直接或间接干预和管理经济等社会事务。③服务性。行政组织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要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基础,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服务。行政组织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必须执行法律和法令,服务于社会。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为宗旨。④整体性。行政组织是一个规模庞大和结构复杂的社会系统。行政组织按不同层次、不同业务部门、不同区域以及不同管理功能和程序,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具有隶属和制约关系的完整权责分配体系。⑤适应性。行政组织的建立、调整受各国的历史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以及文化传统诸因素制约和影响,各国都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行政组织,并适应客观需要不断进行调整。⑥法制性。行政组织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政领导依法由选举或任命产生,一般公务人员的任用也要根据有关法律或法规;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法制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行政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违法必纠。

三、行政组织原则

主要包括:①适应行政目标原则。行政组织必须与行政职能相适应,并根据行政目标调整。②完整统一原则。行政组织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各级各类行政组织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③分权管理原则。行政组织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权力体系,必须实行分权管理。④管理幅度与层次适度原则。管理幅度和层次要根据组织的管理对象和内容确定合理结构。⑤职、责、权一致的原则。行政组织是一个权责体系,在行政过程中职务、权力、责任三者互为条件,有效的行政组织须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成员的职责范围,授予相应的行政权力,规定其责任,并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奖罚、升降等制度。⑥经济效能原则。行政组织以国家财政经费为其活动资金,以少量的行政经费支出获得最大社会效益是行政组织的目标之一。⑦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原则。公务人员是行政组织中的主角和要素,应充分发挥行政组织中人的能动性,协调人际关系,激励人的积极性,创造和谐融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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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4.不行为,或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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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
    1、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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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民便民的原则。这是中国行政组织的第一和最高原则。违反了这个原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方向。为人民服务,就是认为最广大的人民谋利益,作为一切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宗旨;方便人民,就是要与人民保持最密切的联系,方便人民,通过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应用,更好地为人民办实事。(2)完整统一的原则。完整性是指各种行政行为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完整,国家行政组织的结构应当统一。统一主要是指国家行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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