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居民李某怀疑女朋友黄某(二人非法同居)与生意人赵某关系暧昧,便产生捉奸敲诈赵某钱财之念,某日,李某谎称到外地办事当日不归,离开黄某的住处后便在暗处对赵某黄某跟踪监视,晚9时许,李某跳院障入院将赵某黄某堵在屋内,李便对赵某拳打脚踢致其轻微伤,并叫赵某掏出身上的110元钱,嗣后,李某借机勒索,吩咐赵某跟家人通电话,拿二万元钱私了此事,否则将其送公安机关处理,赵同意后写下欠据,李某为拿到二万元钱,又安排甲、乙、丙等人对赵看管48小时,赵某家人报案后,李某被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看管赵某的甲、乙、丙三人的定性无疑议,但对李某的行为定性出现多种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理由是李某主观上具非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了暴力手段,并当场劫取了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李某以非占有为目的,凭借向公安机关告发被害人的隐私相要挟,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提交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后,检委会委员们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
一般情况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是不难区分的,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均属侵犯财产罪,行为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但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仅限于威胁,而抢劫罪的手段除威胁外,还可以是暴力或采用麻醉等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从而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性,即威胁的当场性和取得财物的当场性。所谓当场性其具体体现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由于抢劫罪是直接面对被抢劫人公然进行劫财行为,所以其威胁只能是直接向被抢劫人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直接面对被勒索人发出,也可以是非面对式地发出,如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第三人转告等方式威胁被勒索人。二是由于抢劫罪是以当场取得被害人的财物为目标,所以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其威胁内容要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可能性,故抢劫罪的威胁只能是以直接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暴力威胁为内容,如杀伤等,威逼被害人交出财物,否则,就当场使用暴力,一旦被害人反抗,抢劫者就会当场施暴,威胁的内容具有实施的即时性。而敲诈勒索的威胁则并非如此,其内容多是以毁坏人的名誉、揭发隐私等对被勒索人进行要挟,即使是暴力威胁,其威胁要实施的暴力一般也不直接指向被勒索人,而是指向被勒索人的亲友等,从而达到对被勒索人进行要挟的目的,否则,就不是敲诈勒索罪的要挟,而是抢劫罪的威胁。由于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到实现勒索目的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敲诈勒索的威胁或要挟不具有实施的即时性,一般都是威胁要在将来某个时间付诸实施。三是由于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实施的急迫性,其效果就是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当场交出财物,没有考虑选择的时间余地,而敲诈勒索威胁和要挟,一般只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和压迫感,精神强制的效果不如前者急迫,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出财物上仍可有一定的考虑、选择的余地。所谓取得财物的当场性,就是抢劫罪取得财物只能是当场取得,且取得的数量也以当场取得的为限,而敲放勒索的财物取得一般为事后取得,勒索行为与财产取得往往有一定的时空间隔,且勒索人总是事先确定要勒索的财物量。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跟踪赵某和黄某的目的就是为了敲赵某一笔钱,在将赵某和黄某堵在屋里后,便对赵某实施了暴力殴打。正是李某的这一暴力行为,使得本案在定性上出现了分歧意见。
但是,对李某的这一暴力行为应作客观、合乎实际的分析,应当将此理解为李某基于一时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绝不能贸然地将此与后面的勒索钱财行为联系在一起。此后李某借机勒索,赵某也同意出钱私了,这里一方借机勒索,一方同意破财免灾均属事出有因。李某勒索赵某的钱财既非当场所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而是实实在在的借机要挟,总之,李某虽有暴力行为在先,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是抓住了被害人的把柄进行敲诈,因此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是否包括暴力行为,学术界通说认为敲诈仅限于威胁,不包括当场实施暴力。笔者认为,将暴力排除在敲诈勒索行为之外的观点,可能导致抢劫罪的扩大化,进而导致二罪界限不清,轻罪重判。本案中李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但这种暴力并没有达到抑制被害人赵某反抗的程度,让被害人放弃反抗的不是李某的暴力行为,而主要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揭露隐私的要挟行为。李某之所以索财得逞,并不在于其实施的暴力行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而是凭借被害人赵某的把柄,加之被害人认为自己过错在先,害怕李某告发公安机关,有花钱私了的念头。因此,本案李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虽然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确实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犯罪特征,但不应当把李某的暴力行为从整个案件中剥离出来单独考虑,应结合李某的主观故意综合考虑,李某的目的是捉奸敲诈钱财,在将赵某、黄某堵在屋里后,出于一时激愤对赵某施以暴力,进而以向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勒索二万元,其敲诈钱财的犯罪动机十分明显。按照刑法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李某的犯罪性质应当为敲诈勒索,不考虑客观要件的主观归罪或不考虑主观要件的客观归罪,都是与唯物主义辩证法相悖的。
最后,检委会委员一致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此案提起公诉后,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以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
入室抢回敲诈勒索财物如何定性?
169人看过
-
如何分辨敲诈勒索罪的实施程度
409人看过
-
勒索敲诈要如何定性
352人看过
-
以告强奸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如何判刑
343人看过
-
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
202人看过
-
敲诈勒索与招摇撞骗如何区分
395人看过
-
2022年如何定性敲诈勒索罪?应如何辨别敲诈勒索与抢劫罪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4如何定性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此外,在刑法上敲诈勒索和抢劫罪又应该如何辨别呢?请看下文
-
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和敲诈勒索等行为应该如何区分当场取财?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28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式致人不能反抗的当场取财;绑架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向利害关系人发出绑架信息,利用利害关系人对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担忧而取财或者达到其他目的;非法拘禁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敲诈勒索是利用敲诈信息,向被害人发出勒索信息,从而取财。区别:抢劫的取财对象和暴力对象是合一的,取财是当场的;绑架的取财对象和暴力对象是分别的,取财是不当场的;非法拘禁没有取财目的,
-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并存的情况下,我应该如何认定抢劫罪与敲诈勒索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5你那朋友涉嫌敲诈勒索罪(也有可能被指控抢劫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2日一、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要严格区
-
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4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如果涉案人员已经被刑事拘留,那么近亲属应尽快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携委托手续会见涉案人员,了解案情后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阅卷,掌握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了解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等信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需要根据会见、阅卷、与办案人员沟通后的结论来进行预估。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确定辩护方向,选择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从而让犯罪嫌疑人摆脱刑罚或取得从轻、减轻刑罚的成果。
-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勒索罪中的以暴力手段与绑架勒索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2抢劫罪中的行为人通过使用对财物的权利人当场施暴、暴力威胁等能够起到精神完全强制的手段从而当场夺取财物;而作为敲诈勒索罪,其特征在于通常是以对权利人利益有重大损害的事实相要挟,从而使财物权利人的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强制,而当事人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交付给行为人一定的财物。简而言之,两罪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就是当场施暴、当场取财;而后者则是以各种方式发出恐吓,而后收取财物权利人交付的财物。《刑法》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