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纳人凡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买卖(预售)契约的购房者,均应交纳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应按规定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2、交纳维修基金的标准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按房屋买卖(预售)契约中标明购房款的2%交纳。补交维修基金的,按房地产卖契上标明购房款的2%交纳。
3、交纳维修基金的时间及地点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市或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到市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到相应区县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如购房者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到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4、交纳维修基金应提供的材料
(1)商品住宅房屋买卖(预售)契约。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的,还应提供房地产卖契。
(2)购房者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购房的,居民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单位购房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5、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
(1)购房者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分户卡"。
(2)购房者将填写的分户卡及上述材料交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
(3)购房者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交购房人)和第四联(交交易或权属部门)。
注:用支票交纳的,请不要填写金额。交纳维修基金后,购房者持收据第四联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6、维修基金的代管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归购房者所有,在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前由市小区办负责代管。
根据国家规定,在代管期间维修基金按活期存款率计息,现金最晚于交纳后第三个工作日起计息,支票最晚于交纳后第五个工作日起计息。住宅区管委会成立后,经管委会申请,市小区办将维修基金本息划转至管委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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