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时,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20:53 417 人看过

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时,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在保险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属于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应当给付保险金,法院应当支持保险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能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其他渠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能够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全部有关证明和资料。

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5: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投保人死因不明保险人不能免责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人保明光支公司支付投保人妻子杨某及子女意外伤害保险金20000元。2006年3月31日,投保人张跃庭在被告处投保一份与您同乐意外伤害定额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保险项目为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分别为20000元和10000元,受益人依法律规定确定。2006年8月5日清晨,张跃庭起床后突然摔倒,先后被送往明光市中医院和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于2006年12月30日去世。经司法鉴定,张跃庭有高血压病史,2005年曾发生右枕叶脑出血,经治疗后好转。此次右侧基底节区出血的原因存在损伤因素或疾病本身引起的两种可能,现难以明确。2008年1月,经法院调解,杨某与被告就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因被告不同意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杨某携子女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
    2023-04-23
    189人看过
  • 投保人身险被保险人因公意外死亡应赔
    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承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款。10月1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许某、李某保险金35000元。2009年9月9日,原告许某、李某之子许小军(未婚)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交纳了保险费1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0年7月5日,在一汽车修理厂工作的许小军外出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许某、李某要求被告支付理赔款,但被告以许小军系汽车修理厂员工,其行业具有较高危险度,其系因公死亡并非意外为由拒绝赔偿。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许小军与被告间存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依法予以确认。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许小军遭遇车祸死亡亦属合同约定承保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法向许小军的继承
    2023-04-23
    377人看过
  •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意思
    1、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退保为何不是全额退款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形。一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58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023-03-05
    479人看过
  • 投保车提前“脱保”保险公司该承担责任么
    汽车保险期限将至,续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误将保险期限提前,致投保车提前一周脱保。偏巧在这一周内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保险责任?日前,莲湖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出事故才知车已脱保李超(化名)2006年3月13日买车时,在某保险公司为爱车投保,保险期限1年。次年3月6日,保险期限将至,李超提前一周来到保险公司,准备续保1年。手续完成后,没仔细看,他就拿着保单走了。2008年3月10日,李超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后向交警大队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保险公司核查后发现,李超的保单期限为2008年3月6日,于是以过期为由,拒绝理赔。李超认为,办理当日他已告知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是续保,投保时间为2007年3月14日至2008年3月13日,是业务人员失误,将保险期限弄成了2007年3月7日至2008年3月6日。导致发生事故时,车辆刚好处于脱保期。索赔遭拒告上法庭索赔未果后,李超选择
    2023-04-23
    160人看过
  • 哪些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是什么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坚持“以事实为论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们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所谓“以
    2023-03-31
    313人看过
  •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财产保险可分为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保险责任的范围并不相同,投保人在投保时须向销售人员了解清楚。基本保险的保险范围最小,通常因为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的损失。综合险保险责任范围较大,除基本保险范围外还承保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沉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坏,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财产一切险保险范围最大,承保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由于突发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造成的损失,除保险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均予以赔偿。财产保险的赔偿不能超出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事故获利。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区别是什么?投保人是交钱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就是给自己给自己交钱买保险。被保险
    2023-02-23
    10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5
      2007年3月15日,尚某驾驶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尚某系无证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
    • 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1
      (1)保险公司在依法经营中发生亏损,而不是在其它活动或违反法规的情况下的破产。 (2)无力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时,这里的“及时”是保险公司发挥稳定社会作用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自然灾害的保险事故、第三者损害行为的保险责任事故,法律规定保险人都要及时赔偿或给付,从而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可见“及时”的重要性。约定的经济责任分为赔偿和给付两类,给付又分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的给付和约定期限给
    • 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2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开始缴付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之后,保险人才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1
      《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如果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
    • 交通事故死亡至人死亡保险公司责任怎么承担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1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法为:交强险应予以理赔,但商业险得不到赔偿。理赔依据如下: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