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的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5:00:31 478 人看过

根据不同情况责任承担主体有所不同:

一、发生医疗损害,由医疗机构代替医务人员对患者负责。这种情况需要有以下条件才能实现: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须有隶属或雇佣关系,医务人员必须和医疗机构有行政灵性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医务人员应当是在依法履行诊疗义务。

二、非法行医损害。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非法行医,责任主体是行为人本身;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的机构雇佣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责任主体是该机构。

三、执业医师在非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医师在非注册的地点从事医疗活动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为该医疗机构。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医疗损害责任做了以下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医疗损害责任可以分为三类:

(一)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二)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

(三)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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