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损害事实发生
在能明确侵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情况,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高楼层的居住者要提高责任意识,严禁私搭乱建、乱摆乱放,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但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由于建筑物较高,又处于视线盲区,往往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只能确定可能加害的范围。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
首先,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高空抛物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举证责任倒置
其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受害人已经就高空抛物致其损害的事实举证证实后,由可能的加害人举证证明其非侵权人。
3、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最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非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出租、借用等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是实际使用人。例如,在一起小区发生的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中,如果案发时房东已将房屋出租给租客,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租客,应由租客对被伤人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那么依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可知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是业主,所以物业是没有责任,如果第一时间找不到责任人的,在查明真相后依然可以向责任人追责的。这样也就回答了高空坠物物业是否有责任这个问题,但是如果能证明高空坠物,是由于物业人员所造成的损害,那么该职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小区发生高空坠物物管占多少责任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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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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