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面禁止事实劳动关系;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而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多样性,以及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优势是用人单位不得不考虑的用工方式。
我国目前就业市场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即《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之规定。
一、非全日制职工与全日制职工的区别:
非全日制职工与全日制职工都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两者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同。全日制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职工除可以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外,还可以口头协议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同。全日制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样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让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不超过3天(也即不超过24小时),应是法律不禁止的限度内。
3、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不同。全日制职工社会保险须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手续,职工应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非全日制职工的社会保险须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在支付工资时一并支付给个人。
4、劳动关系的管理不同。全日制职工原则上只允许建立一个劳动关系,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均在指定的部门,管理比较严格;非全日制职工可以建立一个以上的劳动关系,无须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相对比较简单。
二、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的问题:
1、要注意非全日制职工先后签订的时间及履行的顺序。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样也是防止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约定试用期的违法无效。
3、工资标准及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用人单位须为非全日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用人单位无须为非全日制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但必须为非全日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样也是为了分散风险。
5、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样既降低了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也是保持非全日制用工稳定性及灵活性相结合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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