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反申诉和诉讼程序反诉问题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14:05 315 人看过

一、引言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反申诉程序

三、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反诉问题

四、结语

一、引言

劳动争议(LaborDisptes)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在本文中职工与劳动者同义,下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争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2]作为处理劳动争议实体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所谓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提起的必须的前提程序,劳动争议如果未经仲裁程序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但作为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却没有规定反申诉,这在程序上违反平等、对等原则。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一方当事人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反诉,但其反诉权能否实现?而当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可否反诉?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反申诉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现行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从广义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也应当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有提出反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却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即没有规定被申诉人有提出反申诉的权利。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反申诉的权利?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作为程序方面的行政法规,在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反申诉的权利,这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而在实践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允许当事人提出反申诉,而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申诉,造成了在适用程序上的不统一、混乱,而适用程序上的不统一,又造成了对当事人劳动权利保护上的失衡,侵害了当事人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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