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国有股权的划拨是否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1:45:44 178 人看过

基本案情?

1994年1月,国有中方公司与外方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成立星光公司,外方公司持有80%的股份,中方公司持有20%的股份,双方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同时,双方按股权比例投资建设星光大厦,中方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由星光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外方公司以现汇投资。之后,中方公司按约履行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外方公司进行部分投资后未再继续投资,导致星光大厦工程于1997年1月停工。

1996年3月,中方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二轻局作出批复,将中方公司在星光公司及所属项目星光大厦中的中方股权全部调整给二轻局下属的轻工公司。

1997年5月,轻工公司以违约为由将外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外方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或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争议焦点?

轻工公司诉称,二轻局将星光公司及其所属项目星光大厦的中方股权调整给轻工公司的行为,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行政手段划拨国有资产,是正常的职能行为。因为这种股权调整不是有偿转让,所有权仍属国有资产,故中方公司在星光公司及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应由轻工公司承继。而外方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投资义务,导致工程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外方公司辩称,二轻局以行政手段调整合资企业股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股权转让未经星光公司董事会同意,轻工公司非适格原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二轻局以行政手段调整合资企业中方公司股权给轻工公司,将在合资企业各方之间产生股东变更的法律后果,但由于未遵循合营企业股权转移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未经合营企业外方公司同意和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未经审批机构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故不发生中方公司股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此,轻工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法院裁定:驳回轻工公司的起诉。

?案例解析?

一、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移其股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但因其人数的限制,以及公司资本具有的封闭性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基于对共同投资人的信任而做出出资的决定,故股东间又产生了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色彩。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人合基础,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移其股权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除合意转让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移的其他方式亦遵循了这一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2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移也应遵循该原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之一,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这些规定来看,法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同样也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利。同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司法执行也遵行了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三、二轻局对星光公司股权的调整行为系对该股权的处置,不是产权界定,也不是调整行政隶属关系的行为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权利的归属,明确各类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对国有股权进行产权界定,其与国有股权转移的区别在于,国有资产产权本身的归属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对该股权的归属问题作出判断,使其更加明确;而国有股权转移则发生在不同主体间,产生转出与接受的法律效果,国有股权的归属关系发生变化。本案中,二轻局作为星光公司中方股东的主管机关,以行政手段对中方公司的股权作出处置,将该股权交由轻工公司行使,使轻工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取代了中方公司,并非对中方公司所持股权的归属进行明确和判断。因此,二轻局的行为是转移股权,而不是产权界定。

同时,该划拨行为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行政隶属关系调整,是对管理国有资产的有关主体在行政、人事、财务等方面进行管理性的调整,调整对象系管理国有资产的有关主体,而非国有资产。而本案中,二轻局只针对股权进行了处理,中方公司和轻工公司的行政隶属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案是股权转移(处置)。

四、轻工公司取得星光公司股权的行为无效,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星光公司股权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不适用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根据相关规定,中方公司股权的变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方公司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二轻局单方作出的股东变更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轻工公司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取得中方公司在合资企业及所属项目中的权利,无权作为原告就合资企业事项中的纠纷提起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周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1日 05: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资经营企业相关文章
  • 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
    项目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董事会性质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人数5-19人不得少于3人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会议频率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年至少召开1次董事任期3年4年3年会议召开条件过半数的董事出席2/3以上的董事出席2/3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不能亲自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董事可委托非董事可委托非董事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2023-06-06
    344人看过
  • 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经营的原则是怎么样的?
    1.国家主权原则。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3.平等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4.合理让利原则。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如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企业财务等。行业限制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共同研究,对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审批,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详见参考资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
    2023-06-21
    87人看过
  • 中国公民个人如何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者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外国公民个人可以成为合资企业的合营者,但中国公民个人不可以成为合资企业的合营者。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在中国仅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人和公司。在实践中,有些中国公民与外国合营者合资开办合资企业,是出于业务的、人情的信认,而合资开办的。不想让其他人参与公司的经营、利润分配等,对于合资企业的经营、利润都归个人管理、所有。如用公司作为中国出资方,就不好实现个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中国公民个人先依《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个独资企业,这个独资企业的经
    2023-06-06
    495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风险防范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就设立合营企业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在签订合营企业合同时,中国合营者应注意合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失。一、合营企业合同容易出现的问题和风险:1、外方投资者资信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主体非常广泛,可以是外国公司、其他企业和组织以及个人。外商的资金来源也相当复杂,有此是外商自己积累的自有资金,有些是受委托的信托投资资金,还有一些是外商在国内投资获得的利润等。政府的积极扶持各推动固然给国内企业与外新风气合资和合作带来了便利,但也有些不法分子借投资之名蓄意进行诈骗活动。很多诈骗活动轻易得逞的原因在于,中方没有对外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以及规避法律顾问支
    2023-06-06
    97人看过
  • 市级管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承包经营
    项目名称市级管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承包经营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关于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申报材料1、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受理步骤提供);2、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3、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4、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5、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6、承包经营合同;7、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8、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0、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2023-06-06
    223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行业限制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共同研究,对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审批,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详见参考资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023-06-06
    275人看过
  • 公司董事任命要经股东会同意吗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任期3年,可连任。经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在任期内可以罢免。当法人股东选择的董事因法人内部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必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此外,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董事会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增加几名工作董事,并在下一届股东大会上追认。公司管理机构司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和待遇与其他董事相同。股东会能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吗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所作出不存在瑕疵的董事会决议。该类决议是董事会依法、章程履行职责的表现。如果允许股东会随意变更,势必影响公司运营的稳定性,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同时也不符合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架构的要求。因此,该类决议系董事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所形成的,股东会无权予以撤销。但是,公司的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不服,认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或者表决程序违法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决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08-07
    335人看过
  •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保护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人负责。第四条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数额。合资、合作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数额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最迟在6个月内缴清。合资、合作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额,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清。第五条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缴清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应将验资报告报原合同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资未获
    2023-06-06
    436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的法律规定具体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法律规定内容: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一、股东退股怎么分配股份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退股的,股份由受让人取得。《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
    2023-02-18
    440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诉某企业有限公司等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被告万诚公司、广源好又多共同辩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对解除合作合同,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而且该解除合作合同的协议得到了国家商务部的批准,被告证据6可证明这一点,故该合作协议已经依法解除。二、在解除合作合同后,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因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两被告已经依法主张解除。三、根据被告证据6国家商务部的批复,广源好又多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由于合作合同已经解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该合作合同无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此外,请求法庭审查1997年3月23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的效力,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审批的机关应该是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本案合作协议需经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审批才能生效,而本案中广州市外经贸委和广州市政府的审批是越权审批。两被告另提起反诉,其反诉事实中关于合作合同和服务合同签订的历史背景和合同条款方面与原告起诉事实相符。
    2023-06-06
    348人看过
  • 【企业债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㈠长期债权投资的特征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投资对象可以分为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两类。长期债券投资是指企业购入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是指长期债权投资中除长期债券投资以外的债权投资,如企业将多余资金委托银行贷款而形成的债权性质的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特征有:1.期债权投资一般按约定的利率取得利息,得期收回本息。2.长期债权投资可以转让,但在债权债务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能要求债务单位提前偿还本息。3.长期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一样,存在一定的债权风险。㈡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如下原则确定: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其中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
    2023-06-09
    283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会不能设立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其最高权力机构就是懂事会,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能设置股东会,否则就是违反发律的硬性规定,企业是无法通过工商注册的。一、珠海户口的特殊作用1、设立集体户,前提是已经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如因公受伤、死亡,而公司不想承担或打算私了,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现的劳动纠纷,员工可以通过以此为由通过法律手段维权。2、如果员工落户公司集体户,公司不能因其他原因为员工户口迁移设卡。否则,属现违法现象。3、如果以后不在公司工作了,离职的时候要先转出来才能离职成功。4、由于集体户口的基本条件就是员工与企业单位存在劳务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集体户口就是与单位关系凭证的一种,如果员工因公受伤或是死亡,不想要私了,但是单位却想要私了解决,甚至是不想承担责任的时候,就可以通过集体户口为凭据,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5、当员工已经落户企业的集体户时,如果公司仍然对员工的户
    2023-03-20
    465人看过
  •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是国际直接投资中常见的一种方式,是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在选定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并按照该投资国和地区的有关法律组织建立起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就属于这种类型。合资经营企业设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2001年3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第四次大会修改,48号主席令后,立即执行。国际合资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应注意的问题:1、投资比例问题1)投资比例直接决定投资各方对企业的支配权和利润等的问题。2)投资比例限额的大小,须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定。实践表明,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规定在5%较为适宜。2、投资期限的问题1)确定投资期限,一般要考虑项目的资金利润问题、资金回收期限、技术更新等因素。2)实践表明:投资期限一般规定10-20年为宜,最多不能超过30年。3、投资方式的问
    2023-06-06
    78人看过
  • 国外资本企业的经营范围
    1、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2、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4、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5、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6、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7、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8、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外资企业的优势从外商投资的角度看,建立外资企业的优势有:1、独立操控,容易管理,操作上、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具有更高效率。2、享受三减两免优惠政策。3、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办事处一样有诸多限制。4、向用户开人民币发票,并以人民币作为收入。5、用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6、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7、保护
    2023-07-08
    261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以法人投资者的身份,由国家、企业、个人的名义进行投资组建的企业。组建企业时,所有者投入的资产,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入帐。 合资经营企业属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更多>

    #合资经营企业
    相关咨询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是否合法有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5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股权式合资企业
      香港在线咨询 2024-09-21
      前半句对,后半句就不能对了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董事会的权力是怎么划分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08
      你说的是合资企业吧?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就是董事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
    • 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要经过公司调拨股权经营权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19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7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虽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