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实施的具体方法是什么
死刑实施的具体方法是:
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时停止执行死刑: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执行死刑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
1.第一: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2.第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3.第三: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其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利。如果有发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偿转让,以实现其财产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n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n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n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n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n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n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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