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3 04:04:53 125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在侦查环节中,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信交流,无须事先获得任何批准。而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同样享有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且不受会见次数和时间的限制,通常情况下亦无需获得相关许可。

然而,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特殊案件,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则必须征得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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