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标志。
绿色食品具备条件: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绿色食品申请流程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凡想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2.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三)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必须经过哪个部门审核许可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必须经过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审核许可。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领证和证后监督等管理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稳定的生产场所及厂房设备等必要的生产条件,或依法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绿色生资申请产品;
3、具有绿色生资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营一年;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流程:
1、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2、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家法定部门许可;
2、质量符合企业明示的执行标准(包括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3、有利于保护或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或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
4、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5、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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