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手段存在多样性、隐蔽性、复杂性。一是利用不建账、不用票手段偷税。小型个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普遍不按规定建账、记账,购进货物不索票,销售货物不开票,使税务人员无账可查、无证可取,明借定税管理之口,实干偷税逃税之事。二是利用两套账或做假账手段偷税。少数纳税人对必须开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以现金收取货款,帐外循环、账外经营,另设一套账,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对内用真账核算收入和分配,对外用假账申报纳税应付税务检查,使税务人员没法得到真凭实据,导致重大偷骗税案件擦肩而过无法查处。三是利用假发票或虚开发票手段偷税。少数纳税人购买假专票、假普票和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真专票、真普票,虚构业务,接受他人虚开或自己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或扩大抵扣,偷逃增值税、所得税。四是利用偷梁换柱或移花接木的手段偷税骗税。有的将经营的高税率产品以低税率申报或将混合销售行为按低税率申报,人为降低税率偷税;有的巧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利用假福利、假三废、假出口、假外资的名誉大张旗鼓避税、骗税。五是利用修改或灭失证据手段偷税。在电子商务和财务处理电算化的纳税人中,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加密、改造电子数据等高技术手段,修改会计信息做假帐或在税务检查前删除电子数据信息,通过修改或灭失证据的手段偷税。六是利用不办证或流动贩运手段偷税。有的固定业户长期经营不办理税务登记偷税逃税;有的中间批发商、代理销售商长年贩运,贩卖贩卖,送货上门,现金交易,不办证、不用票偷税漏税。七是利用走马换灯或关门走人的手段逃税。有的偷税或欠税达到一定数额后,采用更改名称和法人代表或关门走人,变换地点经营,逃避税务检查或欠税追缴。
(二)税务稽查面临的主要困难。一是稽查实施取证难。首先是证据缺失现象严重。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设账、记账,依法取得发票作为记账的原始依据,不必设立账簿的纳税人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进销货登记簿等。但现今绝大部分固定纳税户或未办证的流动运销户故意不建账、不记录、不用票;有的设有简单帐簿,但怕暴露自己偷税事实,在税务稽查时就是不提供出来;有的虽然帐簿健全,但大量账外经营或现金交易不用票的不入账。诸如此类人为造成全部或部分证据缺失。其次是灭失损毁证据的事件时常发生。有的在稽查实施之前或实施之中故意转移、故意毁灭账本发票或电子财务凭证。纳税人的证据缺失和灭失,导致稽查人员对这类纳税人无账可查和有账没法查的状况,靠稽查人员重新收集和查全证据,确实是难上加难。二是证据核实难。有些本地在查案件、上级转办群众举报的陈迹案件或接受委托协查案件的对方关联纳税人已经失踪、注销、走逃或转让、改制,其需要核实的证据无法核实;有些在查案件的对方关联纳税人属于外县、外省或境外的,函件协查回复率却十分低,异地调查取证,个别税务机关不仅不配合,而且从中通风报信设置障碍,很多外调案件无果而终。三是依法处理难。处罚无力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威慑力的发挥。一是地方阻力较大。有些违法者善于疏通,找出相关人员出面打招呼,少数地方领导以发展经济、支持生产,保护招商引资为名,以会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为由施加压力。稽查部门大事化小,存在应罚不罚、以罚代刑或降格处理的现象,一些应定性为偷税的案件变成了应缴未缴税款。二是法律规定不尽清晰。税法规定的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5倍以下0.5倍以上的处罚额度可高可低,给执法随意性留下了空隙,在上级税务机关将执行结案率、查补税款、罚款入库率同基层税务部门工资、奖金及其他既得利益挂钩考核的情况下,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行为轻罚或以补代罚不得不成为各地基层税务部门心照不宣的应对抉择,削弱了税务机关税务依法治税的力度。四是查补税款入库难。影响查补税款(罚款)入库的主要是三个方面。其一,注销清算入库难。注销清算可分为企业改制破产和转让注销等。这类注销清算对象有的债务重大濒临倒闭,有的已人去楼空,税务稽查人员费劲周折进行了清算查处,其查补税款、罚款难以执行入库。其二,转办案件入库难。转办的部分举报或沉积案件,事隔多年,既是根据线索和证据查证有偷税,但连当事人都无法找到,税款何以能够追缴入库。其三,纳税人资金困难,难以按时追缴入库。民营、私营企业起步晚,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捉胫见忖,税务稽查多半一个年度检查一次,如果纳税人偷税数额和罚款达到一定数量,很难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限入库到位。
(三)影响稽查效能的其他因素。一是日常征管基础薄弱。发票管理没有纳入法律范围,非法印制、伪造、买卖、使用各类假发票的违法案件巨高不下,税务机关对发票发放、使用、保管、收缴、检查等多个环节的监控管理和违章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建账管理缺位、账务辅导不到位;税源监控手段落后,征管基础职能弱化,为部分纳税人采取不建账、不记账、不用票或违规使用发票偷逃骗税提供了机会,致使税务稽查的查账和取证工作无从下手。二是涉税信息不对称。一方面,由于市场作用,纳税人信息本身有着较强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受技术、意识等多种因素制约,在税务机关内部未能实现征、管、查各环节信息的网上传输与共享,在外部未能与社会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和情报交换。信息不对称为纳税人隐匿相关纳税信息提供了机会,障碍了稽查从外部捕捉、掌握信息的渠道。三是社会协税机制不健全。部门配合缺乏法律依据,部门间协作缺位,有些部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甚至与纳税人联手造假,为税务稽查设置壁垒。四是稽查队伍综合素质不高。一方面精通税收法律政策、精于查案技巧、精于微机操作的全能形复合人才缺乏。另一方面,面对工作中的各类日常检查、大要案检查、金税协查、信访案件、复查案件、专项检查、举报检查等,使一线检查人员一直处于紧张疲劳的工作状态。制约了稽查干部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影响了稽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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