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即案外人对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请求逾期未作裁定或者驳回再审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根据《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有两种救济途径:
其一,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后,案外人不仅对执行裁定不服,还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本身也有错误。此时,案外人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法院再审,以最终确定该标的物的归属。
其二,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法院将其认为执行标的是自己的财产,而对执行提出异议,但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的,在该案外人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案外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执行标的物属案外人所有,来排除执行法院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这个叫做“确权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
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由于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各方的实体和程序利益,应当明确和完善审查的程序,给各方当事人都提供充分举证和陈述自己主张的机会。以C市W区法院为例,在几年间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工作中,已经总结出了一套审查程序,并且形成了内部的工作制度加以规范,其主要内容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举行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各方均参与的听证会制度。该听证会制度类似于开庭审理,在听证前向当事人送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听证传票、听证的权利义务通知书(包含举证通知),并且预留一定的举证期间,听证由审判人员组织并参照庭审程序进行。
听证结束后,依照审查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结果。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书,当事人接触较少,办案人员应当更多地做好裁后的释明工作,笔者建议,参照民事一审判决书最后对上诉权所做的说明,在裁定书的尾部说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特别是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间和受诉法院,便于当事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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