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负责反倾销法执行的机构有两个: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前者负责调查被指控的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即是否存在倾销;后者主要负责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对美国工业构成损害。只有两者都作出肯定的裁决时,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依照美国法律,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方都可以提出反倾销申诉,并应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提起,且需有证据证明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并导致了美国同类产业受到损害。商务部在收到起诉书后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而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起诉即属立案。如果商务部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通知后也自动终止调查。商务部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立案调查,并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立案调查的通知后一、二周内,即可向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问卷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出口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出口商的组织结构、被指控产品的内销、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生产环节的数据和证据。出口国应在问卷发出后30天内填写完毕并寄回商务部。
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进行两次裁决:一次初裁和一次终裁。
(1)初步裁决
①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裁决:起诉之日起45天之内,首先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有损害作出初裁。初裁的标准是确定在这个阶段是否存在合理的损害迹象。若初裁是否定的,即并不构成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便立即终止调查;若初裁是肯定的,则继续调查。
②商务部的初步裁决:在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的初裁之后,商务部应在立案之日起14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若结果是肯定的,则应下令停止完税通关,即开始征收金额为商务部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的临时税,以债券或现金押金的形式支付。
在商务部作出初裁前后,到终裁之前,出口商可与商务部协商达成中止协议以中止反倾销案件的调查。
(2)最终裁决
①商务部的最终裁决:商务部在其初裁后的75天(有时可推迟至第135天)内要作出终裁。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进口商要支付金额为商务部最终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②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商务部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之后45天内作出终裁。只要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是否定的,则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两者的终裁都肯定,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的7天内发布征收反倾销税令,这时已到了自起诉提出之后的第287天。
正常情况下,对某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最早时间为商务部初裁之日起,即如果美国商务部初裁的裁决确定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时,则从该日之后进入美国海关关境的调查产品,美国海关将要求进口方支付相当于该初裁倾销幅度的保证金或担保。当然,最终反倾销税率将根据商务部最终裁决的结果来确定,原则是:如果最终倾销幅度高于初裁幅度时,不追加征收;反之,美国海关将多征收的部分退还给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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