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案公开、规范机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1:32:32 402 人看过

核心内容:厦门中院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院关于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问题的意见,公开开放审理此类案件,并且在庭前、裁前、裁后通过网站、视频等方式公开。同时,还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增加服刑人员与法官的接触,更好地发挥减刑、假释的案件的引导作用。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并从6月1日起实施。这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更高要求。根据中政委的《意见》和最高法院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如何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司法公正,记者对厦门中院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机制进行了调查。近年来,厦门中院依照法律和有关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以公开化、规范化、人性化为主线,建立和完善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机制,促进了司法公正。

公开化在阳光下全程运行

2012年6月20日,厦门中院在厦门监狱设立减刑假释巡回法庭。对法律规定的6类案件及原为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均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至2014年6月共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88件。厦门中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刘福山告诉记者。

对于设立减刑假释巡回法庭的目的,刘福山表示,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一些违规减刑、假释案,引起社会对减刑、假释案件中司法腐败现象的广泛关注,认为一些有权、有钱人被判刑后,通过施加影响非法获得减刑或假释。同时,由于监狱场所封闭的特点,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大都采取书面审,社会上不了解,披上了一层神秘面纱。为了改变社会上这种看法,厦门中院以设立减刑假释巡回法庭为平台,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的公开化。除了公开开庭外,还做到庭前、裁前、裁后全程公开。

实行庭前公开。今年3月最高法院召开减刑、假释审判工作视频会议,厦门中院根据会议精神,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一律在厦门法院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至6月底已在厦门法院网公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共计399人,减刑、假释案件公示率达到100%。

厦门中院早在2012年6月就开始实行裁前公示制度,将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基本情况和法院拟裁定减刑或假释意见等,通过厦门监狱监区闭路电视和操场滚动大屏幕进行公示,在狱内32个分监区公示栏上张贴,确保每个服刑人员都能看到公示。在公示栏边设置减刑假释巡回法庭意见箱,收集服刑人员对被公示人员的意见。收集到的意见做到件件有答复。

裁后公开,进一步提高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都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所有减刑、假释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今年上半年上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共计423份,文书上网率100%。

为了增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工作的了解,加强社会监督,厦门中院把法庭开放日活动融入减刑假释审判工作。从2012年开始,每年举办减刑、假释审判开放日活动,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廉政监督员,媒体记者以及服刑人员家属旁听庭审、集中宣判等活动。

对于全程公开后的效果,刘福山高兴地说:实现了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服刑人员林某在公开开庭之后说:通过公开庭审,使我更加相信法庭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审判。林某原是省直机关副处级干部,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厦门市人大代表李京山表示,通过参加开放日,揭开了监狱执法神秘的面纱,让我们切实体会到法院、执行机关在改造罪犯方面的良苦用心。

规范化严格按标准操作

以往,对减刑、假释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详细地规定开庭审理程序,裁判尺度也不够统一。对此,我们抓好规范化工作,重点是规范审判程序和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出台后,我们进一步予以完善。厦门中院审监庭庭长林常红告诉记者。

统一裁判尺度,防止标准不一现象的发生。对申报减刑假释的幅度、比例、应提交的证据材料等统一标准,用表格形式将不同时期犯罪的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条件详细列明,使司法标准一目了然且不易混淆。规范了司法裁量权,减少了办案中的主观随意性。对于以重大立功呈报减刑的罪犯,严格把握法律标准。如黄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期间,由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厦门市司法局以黄某在矫正期间积极主导并参与多项发明创造,获得4项发明专利和18项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成果,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减去一年六个月。

合议庭在审理时严格把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从严审查重大立功的法定条件,并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社会效果等多方面进行评估,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黄某参与的发明并非缓刑考验期间独立完成,不予认定重大立功,不具备减刑条件,决定不予减刑。

在法律政策新旧交替过程中,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同理解和操作上的不适应。为此,我们除规范审判程序和统一裁判尺度外,还在外部加强与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规范操作标准。林常红介绍说。

厦门中院与厦门市检察院、厦门监狱建立了三家联席会议制度,就减刑、假释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达成共识。如新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后,2013年7月召开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就减刑假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达成几点共识。今年5月22日,厦门中院与厦门市检察院、厦门监狱召开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就贯彻落实中政委《意见》和最高法院《规定》达成共识:明确开庭程序要求;控制三类案件罪犯假释比例;明确履行财产判决与减刑假释的关系;明确扩大减刑假释实体审查内容;明确今后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从严审核;明确假释案件一律对罪犯进行提讯。

人性化司法温情矫正扭曲心灵

在监狱里,服刑人员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思想观念有很大的差别,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法制观念淡薄和经历了心理阴暗的犯罪过程。当审判的锤声落定,他们需要面对新的服刑改造生涯。这期间,减刑假释是对他们最有吸引力的奖励,他们会首先考虑用什么方式可以得到这种奖励。法官作为最终裁决者,给他的信号很重要,是否依法操作、尺度是否均衡合理、有没有投机取巧的空间,决定了他们采用什么态度来服刑改造。

林常红表示,我们有责任用公正的形象重塑他们对法律的信任,用公平的司法消除他们取巧的侥幸心理,用人性化的司法感召他们放下包袱,真诚悔过,用司法公正的阳光照亮他们的心灵。在法律的框架下注重严格司法和人性化司法结合,用好减刑、假释法律手段,让他们以健康的人格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

深入监管一线,与服刑人员零距离接触,增加司法亲和力,是我们的一个有效做法。林常红介绍道。

过去,减刑、假释案件绝大部分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法官与服刑人员较少直接接触。巡回法庭设立以后,服刑人员有问题可以申请向法官咨询,也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如反映很多罪犯家属无法按照要求的格式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反映自己减刑中遇到的困难、反映某服刑人员伪装改造,有的甚至是匿名的情绪宣泄,法官们都尽可能给予解答回复。法官通过与服刑人员多途径的接触,可以及时消除服刑人员的疑惑和不安心理,化解一些不满。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我回去后一定会找个工作,做一个守法的人。因被减刑而提前刑满释放的官某激动地说。

这是2014年春节前夕厦门中院为了让减刑后服完余刑和假释的人员能及时与家人团聚,特地召开的集中宣判大会。

我们实行减刑假释案件集中宣判制度,一方面是公开,让服刑人员看到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结果;另一方面就是起到教育示范作用,让其他服刑人员看到表现好可以减刑假释,激励他们更好地投入改造。林常红说。

为更好发挥减刑假释案件的引导作用,厦门中院对每一批减刑假释案件都召开集中宣判大会。每批新入监服刑人员也参加宣判会旁听,以此作为入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会上先由庭长点评,指出整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并明示法院处理问题的原则。对于即将释放的,鼓励出监后做守法公民,要自食其力、珍惜自己、关爱家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宣判完毕由执行机关当场开出释放证。

(原标题:厦门市中级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机制调查)

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权

1、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假释,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应当由罪犯所在的刑罚执行机构提出假释建议书,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包括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已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由罪犯所在的刑罚执行机构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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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每位服刑人员所犯罪名不同,服刑的期限长短也不一样,最重要的是每一位罪犯的人格存在差异,按照现行的监狱考核机制,对每名罪犯采取相同的考核标准,以完成相应的劳动生产任务为目标,实行百分制的考核方式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不能做到因人而异,对症下药。实际中存在有些人虽然劳动任务完成的很好,但是有些人完成劳动生产不是因为有悔罪表现,而是一味的追求劳动生产考核分数。很明显,这样的罪犯即使其达到了考核标准,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