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引起的会计问题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45:51 56 人看过

1、新《公司法》将实收资本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同时,明确了首次认购比例和认购期限。《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或者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分期投资的,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与前期注册资本不一致。公司成立时,新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方式从宽从严。《如新公司法》在实践中考虑了股东出资方式的多元化,采用上市总结的方式对出资方式进行了规范。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这样的规定:股东、发起人首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验资报告(公司法称验资证明)是申请设立公司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在公司尚未成立的情况下,不可能转让所投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产权。因此,非货币性房地产投资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进行分期投资。

新的公司法律法规限制其不能用作投资性房地产。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均规定,股东、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名义、商誉、其他出资方式出资,特许经营权或保证的财产。

新《公司法》不仅降低了注册资本门槛,取消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且规定了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其中,降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门槛,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利于更多的社会资金转化为风险投资,取消了对无形资产投资比例的限制(旧公司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企业为20%,高新技术企业为35%),规定了货币性投资的最低比例,避免了公司财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价值的不确定性资产变现困难有助于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但对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不尽相同。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四)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养殖权、采矿权等后)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5)最近一期期末无未偿亏损。”可见,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提条件。第二,外商投资与对外担保旧《公司法》对外商投资比例的限制一直是企业改革的重点。在公司拟发行股份进行合规审计时,中国证监会还对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作了一些修改,即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而非以会计报表为基础单一母公司。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取消了外商投资比例(占净资产50%)的限制。原因是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自主经营行为,不直接影响资本的真实性和保值性,只影响资产的流动性;国企改制、企业上市、资产置换的做法,并购也突破了相关限制。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求公司不作为对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同时,由于外商投资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增加公司的负债。过度投资或过度担保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投资和担保的决策过程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日常财务会计处理中,如果涉及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问题,仍需注意其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也更加严格。如《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一致。但新《公司法》第169条进一步明确,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但不得低于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这是一个更明确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但是,根据旧公司法,转让资本的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清楚是在转让前还是转让后,导致实务界争议较多。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法定盈余公积是否全部转为资本?应该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注资,也是一种资本转换形式,应当由本法加以规范。此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指出:“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增加的资本额,公司实施增资、调整财务报表和提取公积金的基准日,不得低于增资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这里的公积金不限于盈余公积,扩大为资本公积。这一规定是对《公司法》的补充还是修改,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我们认为《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年中实现的利润是否可以用于增资。笔者认为,应确认以前年度剩余未分配利润年中转增资本的计划,严格控制本年度利润年中转增资本的计划。年中实现的利润不是决算。如果转增资本,则可能因年度所得税结算金额和下半年经营业绩损益等原因产生增资风险。它是一种特殊的利润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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