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机关执行生效行政决定的执行实施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事实行为。如果这种事实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但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相对人对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处罚直接导致被处罚者人身自由的受限制,或一定财产权的丧失,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各种行政处罚均列入了可以复议的范围。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一是对财产的强制措施。都直接和相对人的权益相关联,处理不好就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复议法》也将其列入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差不多都可以申请复议。许可权对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使行政权力,但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职责,应颁发许可证的拒不颁证,或者拖延不办,都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相对人有权申请复议。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对证、照的监督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相对人已经许可确认的权利作出处理,相对人应有权申请复议。
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
⑥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可以复议,经营自主权是经济活动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政府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干预,不仅会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国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所以必须将其列入复议范围。
⑦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的,相对人也可申请复议。农业承包合同是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来的,除土地承包外,还包括对集体所有的荒地、水面、滩涂、草原、山岭等资源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对农村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的分离,调动农民积极性有重要意义,农业承包合同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若违法对承包合同加以变更、废止,不仅直接影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
⑧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申请复议。这是针对滥用行政权,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所作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对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的行政违法侵权行为申请复议求得救济。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申请复议。这是指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到损害的,也应属于复议受案范围。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复议。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费的领取者是个社会上最基层、最需帮助的特殊群体,相关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给予帮助,不依法作出帮助行为,就是一种不作为违法,理应通过复议加以纠正。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申请复议。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这些规定是抽象行为,可见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了复议的范围。这些规定包括:
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第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的规定;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过上面所列的“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章是依法有规章制定权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属于法的渊源。而这里所说的“规定”不属于法的渊源,而是规章以外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般规范性的和非规范性的规定、决定、命令、指示、决议、通知、办法、告示等等文件。对这些规定的审查,也不能单独申请复议,只能在请求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一并提出来请求审查。
如果将执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实施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会不当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从而引发当事人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问题,社会效果不好。尽管有人认为将上述事实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任何一种制度设计都要多角度考量,尤其要认真考虑社会效果。
行政复议的兜底性条款的规定是用概括的方式表明,复议范围不限于前面所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形。只要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相对人都可以申请复议,求得救济。这就使申请复议的范围大大拓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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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哪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的?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23一般是不属于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将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排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之外,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对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救济途径,如《行政监察法》第38条关于申诉的规定。如果允许不服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则会出现复议机关与申诉复查部门职权交叉现象,不利于此类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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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吗?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1(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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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属于范围的效力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30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尽管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不是绝对的。所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送达行政相对人,并为相对人所受领后,行政主体即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该行为; 其二,行政相对人对相应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法定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超过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不得再申请法定救济; 其三,法定救济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