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近日的一份判决中称,中国人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应诉须经保险人同意”的条款限制了他人的诉权,并判令这一条款无效。
引起争议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缘于去年的一起交通事故。当年9月,浙江登峰交通集团青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一辆小客车与一名骑自行车者相撞,骑自行车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不久起诉要求青松公司及其员工赔偿。最后,法院判决青松公司承担各种赔偿共18.2万余元。
青松公司此前已就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然而,保险公司只肯承担其中的11.7万元。青松公司为此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其支付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支出的诉讼费用3945元。
关于诉讼费用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青松公司应诉没有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诉讼费用是没有根据的。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对诉讼费用问题的判决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青松公司要求其支付的诉讼费用3945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作出这一判决的几方面理由:
一、应诉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险公司通过《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这一格式条款要求青松公司在应诉前须经其书面同意,显然限制了原告的应诉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处分原则。
二、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负责对诉讼费用理赔的前提是“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可见,关于诉讼费用的理赔,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这与公平原则相悖。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经审查,这一免责条款使用的是一般字体,在“重要提示”中也未特别提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青松公司明确说明。因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这一条款不产生效力。据了解中国人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中国保监会于2002年12月批复同意使用的,但这些保险业“行规”在此前已屡遭质疑。
来源:新华社
-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应承担义务的条款无效
385人看过
-
保险公司经理诈骗360万保险金被判无期
78人看过
-
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有效么?
493人看过
-
未经被保险人签字死亡保险合同无效
318人看过
-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27人看过
-
为夫投保人寿险未经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
280人看过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
-
哪种情况下投保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可以直接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除此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人身保险。对于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除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这唯一的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何种关系,都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不知情,别人有
-
-
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否无效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2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依此来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名义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
-
投保人在保险活动中,未经保险人同意,仅是签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5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被保险人签字方可生效。但是现实中很多投保人不知有此规定,因此作为专业人员,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此项规定的义务。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既未向投保人说明此项规定,在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时又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并且签发保险单,则应视为对代签效力的认可。因此出现保险事故时,不能以没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由而拒绝赔付。对于投保而言,在投保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