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明福盗窃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30:37 288 人看过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明福,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水布垭镇围龙坝村六组。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6月25日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9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7月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明福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明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明福伙同谭文宇(已判刑)携带钢锯窜至巴东县水布垭镇,锯断该镇三友坪村至顾家坪村的过江正在使用的型号为φ200的公用通信光缆线588米。尔后,许明福、谭文宇又邀约许明科(已判刑)帮忙,并租用一辆农用车,将锯断的电缆线盗走,销赃于该镇收废品的高勇处。所盗通信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为15540.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明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l、物证:钢锯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一份、户籍证明一份、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1997)当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3、证人雷成、刘休顺、高勇、赵贤珍的证言;4、巴价认鉴(2004)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被告人许明福及同案犯谭文宇、许明科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明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明福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明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许明福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视被告人许明福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对其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明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12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凡

审判员罗桂香

代理审判员覃方平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田文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12: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被告赵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阳,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阳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赵阳窜至亚洲新能源(信阳)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会员之家办公室,将岳某某挂在办公室墙上挎包内的现金83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赵阳将所盗83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息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岳某某陈述,证人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23-06-11
    438人看过
  • 被告人吴红军抢夺、盗窃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红军,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柘城县岗王乡吴香庄151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盗窃犯罪,2009年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天心区大队抓获,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红军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淑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红军到庭参加
    2023-06-11
    205人看过
  • 被告人丁雁飞入室盗窃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雁飞,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瑶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溆浦县温水乡岭脚村;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2月10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雁飞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雁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雁飞携带白纱手套和微型手电筒攀爬围墙进入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四季阳光花城小区内,脱鞋(怕有脚步声)爬窗进入4栋被害人张玉石所居住的103房间,在客厅的沙发上发现1个黑色的电脑包,包内装有1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和1台直板的诺基亚2600型手机;被告人丁雁飞又到其他2间房内
    2023-06-11
    413人看过
  • 被告人葛慎达、高杰盗窃案
    原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慎达,又名葛金山,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杰,男,1964年12月5号出生。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慎达、高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范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葛慎达、高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2005年5月份至6月中旬,被告人葛慎达、高杰伙同赵洪录、范保生、许香芹等人,由被告人高杰等人在外望风,从中原油田采油二厂4-599#单井管线上盗窃原油9吨(含水10%),价值30812元(每吨3804元)。后将原油卖给王佑录等人,王佑录等人又运至范县新区转买给石奇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葛慎达供述,2、同案人赵洪录、范保生、许香芹、王佑录、王佑果、石
    2023-06-11
    394人看过
  • 被告人宁某某等二人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某,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白杨冲村冷树村民组88号。因本案于200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4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黄石镇花园村花园组。因本案于200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宁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宁某某、杨某某经商量后,宁某某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载着杨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
    2023-06-11
    163人看过
  • 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益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思聪乡红桥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被告人谭运,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思聪乡大兴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益军、谭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窜至攸县城关镇福泰房地产开发有
    2023-06-11
    226人看过
  • 被告人任凤超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凤超,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官地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09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09)第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凤超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凤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日,被告人任凤超在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西陶村张立双家坐客时,将停放在张家室内一辆价值人民币4675元的摩托车盗走,当其欲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凤超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任凤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
    2023-06-11
    62人看过
  • 被告人刘欢抢劫、盗窃、被告人胡旭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欢,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吊桥村8号。2009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旭,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碾盘村胡二组4号。200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欢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胡旭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雪、被告人刘欢、胡旭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欢、胡旭窜至本县磨王公路徐郢大桥附近,
    2023-06-11
    360人看过
  • 被告人毛少鹏、付永安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少鹏,又名毛二鹏,男,20岁。辩护人毛庆民,男,49岁,汉族,初中文化,1960年7月1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现滍阳镇)毛营2号,系被告人毛少鹏之父。被告人付永安,男,19岁。辩护人付进良,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现滍阳镇)西焦庄3号,系被告付永安之父。被告人毛少鹏、付永安盗窃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湛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毛少鹏、付永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平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
    2023-06-11
    482人看过
  • 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世军,男,19岁。被告人郭广涛,男,22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彭世军伙同被告人郭广涛、徐亚歌(在逃)窜到平顶山市南环路西段叶刘村九龙网吧门口盗窃,盗得一辆国威牌黑色踏板摩托助力车,经价格鉴定,价值2280元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价值2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
    2023-06-11
    450人看过
  • 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欢,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翟空空,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0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日晚,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一饭店门口盗窃一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60元)后,又在一网吧门口盗窃自行车两辆(价值人民币210元)。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晓欢、翟空空又伙同李某某在本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中段盗窃“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价
    2023-06-11
    238人看过
  • 被告人徐海明、杨爱军、秦付成、李海军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海明,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扒窃,于1989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另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爱军,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盗窃,于1989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秦付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海军,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
    2023-06-11
    442人看过
  • 50000元盗窃案被告人被判几年的刑期
    盗窃涉案五万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会被判处三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盗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500元怎么判盗窃500元属于违反行为不会构成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
    2023-07-07
    426人看过
  • 被告人毛腾飞犯盗窃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腾飞,男,生于1982年11月17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该区八颗镇鹿坪村五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腾飞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毛腾飞伙同张波(另案处理)将停在城东街道解放路腾龙苑大街楼梯口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城东下坝夜巡队员发现并报案。城东派出所民警随即将被告人毛腾飞抓获,张波逃跑。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许杏容的陈述,被告人毛腾飞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2023-06-11
    45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在盗窃案件中要告知被盗人被盗价格鉴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
    • 盗窃案件立案后, 被告人被抓后, 调查取证, 查银行卡被盗刷多少钱?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7
      1、盗窃罪:要看盗窃形式,不同的盗窃形式,追诉标准是不同的: ①一般盗窃的,各省都有本省的追诉标准,比如我们辽宁,2000元才涉嫌犯罪; ②扒窃的,一般认为500元以上涉嫌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足500元就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入户盗窃的,一般认为200元以上涉嫌犯罪,但有特殊意义的物品除外; ④多次盗窃的,一般不问数额; ⑤携带凶器盗窃的,一般不问数额。 2、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
    • 盗窃已经退还被告可以撤案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13
      不,盗窃属于公诉案件。除情节特别轻微外,可以撤销案件,其余按照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定罪量刑。赃物退还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 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9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盗窃案立马会立案。对于盗窃案件不广需要调查取证,还需要找到嫌疑人在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有无证据证明盗窃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8
      合法的途径是,报警后,等待侦破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