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确定票据纠纷的管辖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1:45:29 57 人看过

诉讼案件,程序先行,管辖为首。级别管辖,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的案件类型和诉讼标的的大小为依据,其规定较为特定和具体。因此,本文主要梳理和分析票据纠纷案件中的地域管辖问题。

票据纠纷案件可以分为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案件两大类,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两类不同的票据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对于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则应当进行辨析,从而准确确立诉讼主体和管辖法院。

票据纠纷管辖地的确定

原告:浙江省市丝织印染厂

被告:四川省某市工商银行

1989年6月,市丝织印染厂因生产需要,派业务员杜去四川省市采购白厂丝因携带巨额现款不便,就由厂方开出一张金额为51万元的汇票,交杜带往四川省农行市市中区办事处。7月16日,杜为采购原料方便,农行市市中区办事处划出0.3万元,转入四川省工商银行市支行所属大沿河储蓄所。收款单位名称栏写明大河沿储蓄所和该所帐号2053114—65,收款人为杜,这笔理应按储户要求转入大河沿储蓄所的款项却莫明其妙地下落不明。经丝织印染厂.多方查询,才得知该款在转入四川省工商银行市支行时,该行竟未按照农行的划款委托书及附件进帐单上写明的收款单位和帐号将款划人工商银行大河沿储蓄所,而在丝织印染厂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款划人工商银行市西大街储蓄所,并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被人将款项分三次冒领,丝织印染厂向市支行要求兑付汇票,遭到拒绝,遂向四川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银行市支行按票据付款。市中区法院以市支行为市级单位,基层法院审理有困难为理由不肯受理,将当事人推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到中级法院递交诉状,中级法院又借口标的不够50万为理由,将当事人又推到基层法院。当事人在中级、基层法院之间来回奔波,起诉无门,迫于无奈只好回到自己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浙江市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浙江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移送函件后,受理了该案。

本案系因〔款票据引起的纠纷,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开始向四川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该院认为自己审理该案有困难,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不应为难当事人。浙江省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将案件移送给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移送,受理了这一案件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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