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以及相关文件规定了某些免增值税的政策,比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向境外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咨询服务等;一般来讲,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会降低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会因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多缴纳增值税。以下,笔者从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1、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方式;
2、免增值税与不免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
3、免增值税政策的纳税筹划。
1、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按照免税收入与全部收入比例划分
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文章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如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无法划分应用于应税与免税项目,则按照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当期因免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即不计算免税项目的销项税额),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不能准确划分,则应按照免税收入占当期所有收入的比例计算;如当期因免税项目而免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会因免税而多缴纳增值税。
这里要强调一点,一定要注意是“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进项税额。
如能确定属于应增值税项目或非应增值税的进项税,不需要该公式进行计算,直接将非应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即可。在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的是关于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进项税问题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师。
3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是什么意思呢?以固定资产为例,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专门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则其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该固定资产不是专门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而是同时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或增值税应税产品,不是36号文件所述的“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所以,不需转出,该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增值税与免增值税项目时,当期取得的进项税,应分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将可以分清确认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抵扣,确认为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转出;其次,将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同时用于免增值税项目与应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予以抵扣,或将专门用于应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予以抵扣,将专门用于免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转出;最后,将无法划分用于免增值税项目或应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按照上述公式进行划分。
2、免增值税与不免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
现以向境外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为例讲解如下:
某境内外资生产企业A公司进行某项新产品的研发活动,形成新技术后,A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转让该技术使用权,并收取技术转让费用;假设A公司在某月的增值税情况如下:
当期销售产品收入100万(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技术转让收入10.6万;当期进项税15万(已认证,全部为无法区分的进项税);
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10.6÷106%×6%)-15=17.6-15=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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