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邱燕)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学习、掌握、宣传《条例》修订的精神实质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基础。
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条例》自1998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促进男女平等,加强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尤其是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充实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的内容。为适应我市妇女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修订和实施《条例》,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公正,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调动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的发展,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修订的精神实质
修订的《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责任,修订的《条例》新增两项内容,一是将妇女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目的在于督促政府每年制定和实施好妇女发展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将其置于人大的经常性监督之下。二是设立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目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大都已有保障,但缺乏专项事业经费已成为制约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
修订的《条例》强化人大、政府女性领导成员的职数。近年来,我市在选拔任用妇女干部进入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工作上有了较大进步,为了巩固这一工作成果,顺应发展趋势,修订的《条例》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人大、政府领导成员中至少有各有1名妇女;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至少有1名妇女。
修订的《条例》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比例。妇女参政是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既是妇女参政的重要保证,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要求。为了落实这一规定,保证妇女代表的当选比例,修订的《条例》将县级以上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由原不低于25%提高到30%,乡镇人大代表女性候选人的比例仍维持25%。
修订的《条例》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和其他经济权益。目前,我市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划分等方面,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仍然存在,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为由限制、侵占、取消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以妇女结婚、离婚或外出务工为由侵害、取消或擅自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仍比较严重。为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修订的《条例》对侵占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的违法行为以列举方式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修订的《条例》细化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劳动合同的续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修订的《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怀孕、生育、哺乳期期满。续延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其应有的福利待遇。
修订的《条例》强化生育保障。细化生育保障措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妇女生育保障制度。推行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推行包括妇女生育保障在内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对贫困妇女实行生育救助。
修订的《条例》增设妇科健康体检。近年来,我市妇科肿瘤、乳腺肿瘤发病率较高。为了更好地保障全市妇女的身体健康,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特殊关怀,修订的《条例》增设了有关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和对贫困妇女的妇科病、乳腺病普查提供帮助的规定。
修订的《条例》明确对性骚扰定义及法律责任。为落实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强法律范围的可操作性,修订的《条例》对性骚扰进行描述性定义,明确了对性骚扰的违法性质、救济途径及法律责任。
修订的《条例》强化监护人的责任。近年来,女性未成年人的监护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女性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女童受到性侵害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二是女性未成年人受教育未得到充分保障。为加强对女性未成年人的保护,修订的《条例》强化了监护人的责任,要求依法保障被监护女性的文化教育、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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