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学习,经办理有关手续,来我市主要从事生产科研工作,且在我市落户或办理《山东省居住证》,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以下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领我市购房安家补贴。
1.《办法》第二条第1款: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
2.《办法》第二条第2款: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
3.《办法》第二条第3款: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或相应层次人员;一级演职人员或在国内外享有较好声誉的文化艺术名人;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来青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型人员。
二、购房安家补贴标准
符合《办法》第二条中第1款的人员,补贴100万元;符合《办法》第二条中第2款的人员,补贴50万元;符合《办法》第二条中第3款的人员,补贴30万元。
购房安家补贴一次性发放,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优秀人才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引进的优秀人才如未能履行五年工作合同,且调离本市工作的,要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年折扣20%的比例返还购房安家补贴。
三、申报材料
1.《购房安家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申请汇总表》一份(见附件2,同时报电子版)。
2.引进人才工作满一年考核情况及单位鉴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五年以上正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引进人才的相关证书、户口簿或《山东省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受理部门
各引进人才单位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于9月15日前报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中,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申报,留学回国人员通过市外国专家局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处申报,其他人员通过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申报。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66711935
市外国专家局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处:88913130
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85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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