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手段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7:13:38 196 人看过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者基于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主要有:

1、生产;

2、先占;

3、添加;

4、善意取得;

5、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6、捡起失物;

7、国有化和没收。

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有哪些

所有人在其所有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换言之,在此情况下,所有人依法享有因其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而实现其所有权。所有权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责任,或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人的权利。所有人的财产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侵害时,所有人则有权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所有人在其所有权受到侵害以后提起的诉讼或请求的不同内容,可以将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分为如下几种:

(一)请求确认所有权

确认所有权,就是指因所有权归属不清而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确认所有权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因此,确认所有权并不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向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权利(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是民法保护所有权的一种独立的方法,并且是其他保护方法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所有权的案件,首先应该明确所有权的归属,然后才能根据所有权受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二)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返还原物,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非法占有有两种情况,一是无权占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二是非法侵占,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非法占有,所有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返还。在适用这一方法保护所有权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人,一般是物的所有人。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共有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而占有或使用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对该共有人有请求返还其应有部分的权利。如果占有人在合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期间,占有物又被第三人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根据所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占有人也可根据其合法占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2.所有人只能针对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合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否则,合法占有人可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拒绝所有人的请求。在这里确定占有人的占有为合法或非法,应根据所有人提出请求时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来决定。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占有,则所有人既可请求无权占有人,也可以请求现在的占有人返还原物。

3.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所有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参见本章第五节)。

4.所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有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5.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对所有物的占有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占有人必须将所有物移转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但是,在返还原物时,所有人同意由不法占有人继续占有原物,以代替移转占有的,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6.返还原物是否应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应区别善意和恶意占有而定。在善意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只返还原物而不返还孽息,同时亦可请求所有人补偿对所有物的保管和改良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恶意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应负责返还其在恶意占有期间所获得的一切孳息,并且无权请求所有人补偿其支付的费用。

(三)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排除妨害,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所有人在请求排除妨害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妨害人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均不影响所有人提出请求。但妨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妨害行为是合法的,即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则妨害人可以拒绝所有人的请求。

2.所有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害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害,也有权请求排除。例如请求邻居拆除可能倒塌的建筑物。妨害既可以是侵害人的直接妨害行为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侵害人的物件造成的。例如,某甲的房屋倒塌,妨害某乙正常生活,某乙也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但是,妨害必须已经存在或确实存在着某种危险,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妨害。

3.排除妨害的请求权,除所有人外,对被妨害的财产享有合法占有权的人亦有权行使,排除妨害的费用一般由侵害人负担。

行使排除妨害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条件是不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请求排除妨害的情况下,所有人一般没有丧失对所有物的占有;在请求返还原物的情况下,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所有物的占有。

(四)请求停止侵害

请求停止侵害,是指所有人在其财产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如果侵害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对所有人的财产的损害,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是侵害行为已经终止,则所有人不能请求停止侵害,而只能提出其他请求。

(五)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恢复原状,是指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理,则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加害人不修理时,所有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加害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一般是通过修理的办法,使遭受损坏的财产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与原来的状态大体相等,而不是使财产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以前的状况完全一致。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否则就不应该采取这种方式。

(六)赔偿损失

请求赔偿损失,是指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致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或者原物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所有人可以请求不法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亦可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通过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法不足以补偿所有人的损失时,所有人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同时,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在以上六种方法中,前五种方法属于物权的保护方法,后一种是债权的保护方法。以上几种方法可以同时采用,也可以只适用其中的一种。在责令加害入承担了民事责任以后,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责令其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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