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4 17:03:18 453 人看过

1、这主要指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也作了同样规定。如果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这也是原理中交付工程责任风险转移的体现。

2、对此应明确的是,发包人如果仅提前使用了部分建筑物而要求其承担整体建设工程的质量瑕疵风险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司法裁判中应对其责任限定于实际的部分建筑。与此同时,考虑到《建筑法》第60条第1款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强制性要求,在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应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这是建设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殊之处,是由法律强制性规范对施工承包方作出的义务性规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则可以结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的标准,参照技术部门的意见作出判断。

一、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02: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监理相关文章
  • 发包人在哪些情形下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第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第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二、违法分包的七种情形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三、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任务;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
    2023-04-12
    186人看过
  • 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应该承担的责任
    对于发包人来说,要避免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就应依据《解释》的规定,做到确保提供的设计合格、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符合强制性标准、不直接指定分包专业工程、不肢解发包及未经竣工验收不擅自使用工程。总之,发包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则必定能避免过错,进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在建筑实践中,发包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均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诉讼往往在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发生,如果涉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责任,是否有必要将这些单位追加为当事人,这些单位如何承担责任。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
    2023-06-15
    88人看过
  • 在哪种情况下,承包商不必承担已完工工程的侵权(质量)责任?
    侵权理论的发展已经使传统的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合同关系的存在等在过去可以排除侵权责任的理论如今已经基本被抛弃了。对于承包商而言,对于自己建成的工程无论业主是否接受,也无论工程是否已经转手,更不管新的所有者是否同自己有合同关系,都得对因自己的疏忽或其它侵权理论的发展已经使传统的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合同关系的存在等在过去可以排除侵权责任的理论如今已经基本被抛弃了。对于承包商而言,对于自己建成的工程无论业主是否接受,也无论工程是否已经转手,更不管新的所有者是否同自己有合同关系,都得对因自己的疏忽或其它原因导致的侵权承担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承包商的要求。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2023-07-02
    274人看过
  • 直接责任由肇事者承担的哪些情况?
    在超出保险赔偿部分情况下,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有哪几种事故肇事者要负全责有这几种事故肇事者要负全责: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023-07-06
    191人看过
  • 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方面?
    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工程质量的原则是什么工程质量的基本原则就是说,我们在进行工程建设时,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方法和依据。具体如下: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
    2023-08-12
    443人看过
  •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谁承担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023-08-17
    260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应由一方承担
    一、哪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应由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由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有: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予减轻。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能出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交通责任认定书可以行政复议吗交通责任认定书不可以行政复议,可以复核。复核的机关为作出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上一
    2023-11-23
    330人看过
  •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1、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什么内容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
    2023-08-09
    262人看过
  •  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责任承担
    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各有明确分工。工程发包方需要承担办理相关证照、工程临时定点、基础施工条件准备、物资采购、资金筹措、技术支持等责任;承包方需要承担施工准备、物资准备、及时告知、工程质量、工程保管、工程交付等责任。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明确各自的职责,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工程发包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1.办理相关证照的责任;2.工程临时定点责任;3.基础施工条件准备的责任;4.物资采购责任;5.资金筹措责任;6.技术支持责任等。二、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1)施工准备责任;(2)物资准备责任;(3)及时告知责任;(4)工程质量责任;(5)工程保管责任;(6)工程交付责任等。发包方责任根据所提供的问题,我们需要分析发包方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发包方应当承担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责任。同时,发包方还应当承担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损
    2023-11-06
    308人看过
  • 工程质量问题应由监理单位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虚假验收违反什么规定要看具体的案情,才能确定虚假验收到底触犯了哪条或者哪些法律规定。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监理单位如何接到委托的建筑施工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2023-04-04
    273人看过
  •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包括哪些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有如下责任: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根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含什么人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和监理单位
    2023-07-07
    99人看过
  • 如何认定和承担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4、物资保证责任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5、经费保证责任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技术保证责任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工程发包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发包方如果在不知晓的情况下发包,无特别约定的话不用承担责任,因为审核承包方的合法资质不是他的义务。但发包人要起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果明显可以看出承包人不合
    2023-07-06
    280人看过
  • 发包方和承包方是什么意思,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发包方是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相反,指承包项目的乙方,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发包方的责任应做好施工前的准备,提供材料及设备,检查进度并验收等;承包方的责任是按时施工,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等。一、发包方和承包方是什么意思发包方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它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够左右企业承包的基本经营目标,进而能够左右承包经营者,最终对承包经营的实施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承包方与发包方相反,指承包项目的乙方,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2022-08-08
    197人看过
  • 发包方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一、发包方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发包方可以享有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主要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
    2023-06-04
    487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监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专业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具备相... 更多>

    #工程监理
    相关咨询
    • 哪些情形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什么情况下发包人应如何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26
      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 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肢解发包建设工程; 4、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
    • 由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有哪些情形的呢,大家知道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芳分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定可以看出,分包人应当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哪些情形要承担行政责任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6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加重行政、经济处罚: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4、对按法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6、其它严重违犯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任有哪些情形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2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芳分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定可以看出,分包人应当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