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公开内容。
(一)专项资金目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对按因素法分配且无申报环节的专项资金,不需要公开第(三)款内容及申报环节的其他相关信息;对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不需要公开第(四)款内容。
第六条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和目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制度、分配结果等,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其他内容可首先在全省行业系统或受益范围内公开,具备条件的尽快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公开渠道。以省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为主,也可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文件通报、政务微博微信、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二、职责分工
第八条省财政部门职责。
(一)拟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协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制定、公开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目录;
(四)公开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五)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九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二)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四)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五)公开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六)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三、公开具体程序
第十条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专项资金信息应及时、有序公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省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金额、执行期限及废止年限、设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三条对省直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执行中有调整、新增的,随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之日公开。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市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分解、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并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省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县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严格按《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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