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等一系列文件将纳税人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理,但《征管法》第63条及《刑法》201条对偷税的界定中对纳税人利用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是否属偷税行为,没有规定。《刑法》205条中明确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具体行为之一,并根据虚开数额的不同,法律上处理量刑程度也不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与法律规定显然存在差异,对税务执法人员在具体办理此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时带来了困难。从税收征管实践来看,对于纳税人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其性质应比没有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更为恶劣。因此在刑法修改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时,应对其在偷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个方面都予以明确,以解决对此类违法行为是按数罪并罚还是按偷税罪从一罪重处的选择适用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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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构成虚开税款退税或抵扣税款发票罪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出口退税,扣除税金的其他发票,虚开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国家税金被骗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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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适用于缓刑?青海在线咨询 2024-1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最低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缓刑的适用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分子: 1. 犯罪情节较轻; 2. 有悔罪表现; 3.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同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宣告缓刑。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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