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求一般担保人的的资产作以物抵债合法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03 03:02:06 156 人看过

一、债权人要求一般担保人的的资产作以物抵债合法吗

合法性确认无误。

以物抵债的执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在取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同意后,可无需经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环节,直接将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进行估值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为抵偿债务的对象,对于还需另行清偿的剩余债务部分,被执行人须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如在拍卖过程中无任何人参与竞标或竞标者给出的最高出价低于保留底价,则当众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具备当事人资格的债权人申请或同意按照此次已确定的保留价接手拍卖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将此财产交由其实现抵债目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条件是什么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借贷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应当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果民间借贷约定了借款期限,那么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者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要求提前还款,均属于违约行为,对方可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债权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债权人要求一般担保人的的资产作以物抵债合法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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