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事诉讼的特别管辖规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44:38 298 人看过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除一般管辖规则外,还适用下列特别管辖规则:(1)牵连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的,诉讼标的在中国的,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被告的法定代表机构、被告的法定代表机构或者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签订,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代表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

(2)专属管辖权。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中国自然资源合同而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以书面约定,选择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但仲裁裁决不是协议选择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中协议管辖和默示管辖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协议管辖权和默示管辖权不再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而是两种管辖权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即无论是涉外民事诉讼还是国内民事诉讼,新《民事诉讼法》适用协议管辖和默示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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