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一审二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1:02:59 323 人看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静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1973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上海惠春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x。因涉嫌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犯罪于1999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德群,南通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字(2000)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德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某如下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季某某为占有他人财物,于1999年5月至8月在经营上海惠春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春公司)期间利用开具空头支票后逃逸的方法,骗取上海易高电脑有限公司分公司各类电脑五台,价值人民币20700元;骗取上海上复文教用品公司各类文具用品,价值人民币5850元。

二、被告人季某某以惠春公司的名义与上海瑞协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协议,骗取了该公司各类啤酒4215箱,价值人民币289505元。被告人以惠春公司的名义开具了两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12万元的空头支票予以搪塞并逃逸。

199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季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上海侨盛度假村的装修业务,以上海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先后与上海乐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定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苑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公司、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上海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签订装潢合同,以安全保证金的名义骗取上述单位人民币186000元后携款逃跑。赃款已全部花用殆尽。

为证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被害人陈金龙、沈振球、麦耀棠、徐伟民、唐金龙、黄蔡云、徐祥明、李金娣、史国金的陈述,宣读了证人夏培琴、张惠琴、徐天明、郁建、王锦荣、徐富春、付才贤、袁瑛、秦龙的证言,出示了惠春公司营业执照及验资证明表、上海易高电脑有限公司分公司电脑出库单、惠春公司收条、上海上复文教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季某某签名的便条、供货协议、销售情况表、送货单、发票存根、运货单、装潢工程承包合同、进场通知书、收据、承诺书、租房协议、银行对账单、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支票、退票通知,并宣读了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按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季某某的刑事责任。

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被告人季某某辩称:被告人没有向上海易高电脑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上复文教用品公司、上海瑞协工贸有限公司签发空头支票;上海瑞协工贸有限公司的啤酒被告人没有收到;被告人以上海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与各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受徐富春的委托,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离开本市余姚路19号301室时留有关于联系方法的告示,不是逃逸。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无异议,但认为上海上复文教用品公司文具被骗,系袁瑛所为,被告人对此并不知情,此节不应认定被告人犯罪;关于上海瑞协工贸有限公司的被骗啤酒以及骗取各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金,应以被告人实际占有的啤酒和分得的赃款作为犯罪数额;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某某系惠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私营公司,租赁本市余姚路19号301室作为办公用房,并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市中支行开设账户,开户资金为人民币5000元。

1999年5月25日至7月29日,被告人季某某以惠春公司的名义向上海易高电脑有限公司分公司采用先送货后付款的方法购买各种类型电脑五套,价值人民币20700元。上海易高电脑有限公司分公司将电脑送至惠春公司后,被告人季某某指使财务人员于1999年7月29日向该公司开具了出票日期为1999年8月10日,金额为人民币20700元的支票一张。因惠春公司账户无存款,支票遭银行退票。上海易高电脑有限公司分公司当即派员至惠春公司办公室,发现该公司已搬离,被告人季某某亦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证据有:1.书证惠春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嘉华大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表、银行对账单、余姚路19号301室临时出租房屋协议及被告人季某某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在公司登记后抽逃注册资金,其开设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骗钱的事实。2.被害单位职员陈永龙陈述,被告人季某某要求用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向被害单位购买电脑,由于此前季曾采用相同的方式购买电脑一套,并支付货款,故被害单位予以同意且按约将电脑送至惠春公司办公室。当被告人季某某开具的空头支票遭银行退票后,发现被告人季某某及其公司已逃逸。3.证人原惠春公司财务人员夏培琴证词,证实了被告人季某某明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仍要求夏开具支票交付被害单位的事实。4.被害单位电脑出库单、惠春公司的收条,证实了被害单位向惠春公司送达了电脑五套,系为MMX200、32m、4.3G电脑四套(其中一套无显示器)、P400、64m、8.4G电脑一套,总计价值人民币20700元。5.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支票(支票号码:AT302108)、中国银行退票通知,证实了被告人开具的支票为空头支票。6.被告人季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亦印证了其具有骗取上海易高电脑有限公司分公司五台电脑的故意。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应予确认。被告人季某某提出没有向被害单位开具空头支票的辩解,无法采信。

1999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以上海侨盛度假村部分别墅发包给黄蔡云进行装潢,需要购买指定地板为名骗取黄蔡云人民币4万元。因工程不能施工,经黄蔡云催讨,被告人在作出书面承诺同意还款后逃离本市余姚路19号301室。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黄蔡云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书面承诺、欠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公安机关亦作了供述,证据经本院当庭质证属实,予以确认。

1999年6月,被告人季某某以惠春公司的名义与上海瑞协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嘉士伯罐装啤酒的供货协议,由上海瑞协经贸有限公司向惠春公司供应啤酒,惠春公司指定徐碰样为收货人,付款期为40天。1999年6月21日至8月10日,上海瑞协经贸有限公司共供应瓶装啤酒3045箱(其中100箱为赠送)、罐装啤酒1170箱,共计价值人民币289505元,由徐碰祥签收。1999年7月底,上海瑞协经贸有限公司依协议约定要求惠春公司支付货款,被告人季某某指使财务人员开具了一张出票日期为1999年8月10日,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支票交付给该公司。1999年8月11日,被告人又开具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的支票交付给该公司。同月19日,两张支票因存款不足而同时遭银行退票。上海瑞协经贸有限公司欲与惠春公司联系时,发现惠春公司已搬离本市余姚路19号301室,被告人季某某亦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证据有:1.被害单位销售经理麦耀棠陈述,被告人季某某在收到啤酒后,用两张空头支票搪塞被害单位并逃逸的事实。证人嘉士伯嘉酿(上海)啤酒有限公司业务员李琼证言,印证了麦耀棠的陈述。2.证人原惠春公司财务人员夏培琴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季某某在明知惠春公司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仍指令夏开具一张10万元支票的事实。书证银行对账单印证了证人的证言。同时,麦耀棠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季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开具12万元支票的事实。3.证人被告人同乡郁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季某某曾用100箱瓶装啤酒、100箱罐装啤酒抵债的事实;证人徐天明证言,证实了徐曾帮助被告人运输啤酒的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徐的证言相符。4.书证供货协议、报价单、运货单、被害单位发票,证实了被害单位依协议向惠春公司供应啤酒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啤酒由徐碰祥签收的事实。5.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支票两张(支票号码分别为A1302124、A1304581)、退票通知,证实了被告人季某某开具的支票为空头支票。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节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应予确认。被告人季某某辩解没有收到过啤酒,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1999年5月5日,被告人以惠春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由惠春公司承包经营上海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199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季某某伙同袁瑛等人以上海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利用侨盛度假村21幢别墅装潢业务,先后与上海乐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定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苑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公司、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上海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签订了共计29幢别墅的装潢工程承包合同及安全承包合同,并以收取安全保证金为名骗取上述单位人民币146000元后,逃离本市余姚路19号301室。

以上事实,证据有:1.书证上海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惠春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任命书,证人上海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富春证言,证实了双方的承包经营关系。2.被害单位上海乐城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徐伟民陈述,1999年6月29日,上海乐城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与被告人季某某签订了4幢别墅的装潢协议和安全承包合同,徐伟民于7月7日支付了人民币21000元安全保证金。同月底,袁瑛在开具了于1999年8月8日的进场通知书后,被告人季某某等人却均逃离了本市余姚路19号301室。书证装潢工程承包合同、安全承包合同、惠春公司收据、进场通知书印证了徐伟民的陈述。3.被害单位上海嘉定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金龙陈述,1999年7月2日,上海嘉定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签订了4幢别墅的装潢合同,同日,唐金龙支付了人民币2万元安全保证金,由袁瑛出具收条。同月20日,被告人季某某书面承诺8月6日进场,并称如违约,则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万元。承诺期限到后,因不能进场,被告人却开具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支票交付给唐。因支票遭银行退票,唐欲与被告人交涉时,被告人已逃离本市余姚路19号301室。书证装潢工程合同、收据、被告人书面承诺、中国银行上海市支行支票(支票号码:A1304580)及中国银行退票通知印证了唐金龙的陈述。4.被害单位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茂分公司黄蔡云陈述,1999年6月27日,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茂分公司与被告人季某某签订了4幢别墅的装潢工程合同,黄蔡云支付了安全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1999年7月26日,因一直未通知施工,被告人书面承诺于8月7日归还钱款,然而到期却发现被告等已逃离本市余姚路19号301室。书证合同补充、被告人书面承诺印证了黄蔡云的陈述。5.被害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公司徐祥民陈述,1999年6月24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公司与被告人季某某签订了5幢别墅的装潢工程合同和安全承包合同。当日,徐祥民支付了安全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后发现被告人等逃离了本市余姚路19号301室。书证装潢工程合同、安全承包合同、收据印证了徐祥民的陈述。6.被害单位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李金娣陈述,1999年7月3日,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季某某签订了4幢别墅的工程装潢合同和安全承包合同,李金娣支付了安全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由袁瑛出具了收据。7月28日,被告人开具了于8月10日的进场通知书后,逃离了本市余姚路19号301室。书证工程装潢合同、安全承包合同、收据、进场通知书印证了李金娣的陈述。7.被害单位上海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国金陈述,1999年6月底,上海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季某某签订了8幢别墅的工程装潢合同和安全承包合同。史国金支付了安全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由袁瑛出具收条。1999年7月1日,被告人开具了进场通知书,却迟迟不能进场施工,史国金多次与被告人联系,后发现被告人等已逃离本市余姚路19号301室。书证工程装潢合同、安全承包合同、收据、进场通知书印证了史国金的陈述。8.证人袁瑛证言,证实了被告人为骗取安全保证金而与各被害单位签订合同的事实。9.证人上海康苑物业公司永昌站经理秦龙证言,证实被告人季某某搬离余姚路19号301室之时未留有告示,并且一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节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应予确认。被告人季某某辩解其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是受徐富春委托及在搬离余姚路19号301室时留有告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计人民币57410元,已发还有关被害人人民币474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签发空头支票搪塞等手法,骗取了上海易高电脑有限公司分公司及黄蔡云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60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的犯罪成立,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被告人季某某并非以空头支票骗取财物;其收取黄蔡云地板款也不是基于合同,被告人季某某的这部分犯罪事实,应以诈骗罪惩处。

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上海瑞协工贸有限公司四千多箱、骗取上海乐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支付的安全保证金,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550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应以被告人实际占有的啤酒和分得的赃款认定犯罪数额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季某某的上述犯罪,应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惩处。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利用开空头支票的方法骗取了上海上复文教用品公司各类文具,价值人民币5850元,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虽然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的沈振球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以及出示的有关书证,但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文具用品的故意和客观方面实施了骗取文具用品的行为,故对这些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节的辩护意见,应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季某某赃款人民币438795元连同已追缴的人民币一万元,一并发还各被害单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合同诈骗案怎么处理

一、合同诈骗案怎么处理

1、合同诈骗案处理方法如下: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

(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

2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案,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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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6日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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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12年5月底,被告人杨某某找到被害人沈某某,谎称其持有深圳市宝安某足浴休闲城桑拿部50%的股份,要将其占有股份的一半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害人沈某某和郑某某。2012年6月杨某某约被害人沈某某和郑某某到足浴休闲城签了《合伙协议书》。由于杨某某无法在《合伙协议书》上加盖足浴休闲城的公章,被害人沈某某和郑某某未将6万元交付给杨某某。于是杨某某找人私自伪造了一枚“深圳市宝安区某足浴休闲城”的印章,并于同年6月5日在《合伙协议书》加盖了“深圳市宝安区某足浴休闲城”的假印章,被害人沈某某和郑某某便通过转账的方式将6万元支付给杨某某。2012年9月被告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办案经过】被害人沈某某和郑某某在杨某某没有兑现其投资利益承诺后发觉受骗后,找到本律师咨询如何处理,本律师听取两被害人的陈述,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两被害人可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赃款,或以此要求他还款
    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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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某某贩毒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所接受········,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黄某某,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事实认定不很客观。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922克是不客观的。事实上真正缴获被告人黄某某正在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只有50克;在同案犯周文波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0克;以及缴获正欲交易的同案犯皮某国身上克毒品海洛因20克。在深圳市罗湖区高嘉花园高美楼5A室查获毒品海洛因769克,在深圳市罗湖区木头龙翠华花园14栋5C室查获毒品海洛因63克。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分类非常详细,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罪名多达十多个,根据罪刑事相适应原则,每种毒品犯罪行为应当确定恰当的罪名,每种毒品犯罪其情节不同因而量刑标准也不一样。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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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诉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案一审
    一、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及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表明原告违约。(一)购车合同对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后每月向被告交款,及交款数额、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十分明确。原、被告购车合同约定,原告申请按揭贷款购车方式购买被告汽车。按揭贷款是一种融资方式,其具体情况不一而同。从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要求原告办理按揭贷款,但同时又约定原告每月将30日前向被告交付2617元,并对付款期限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其原因是:办理按揭可以及时利用贷款回笼资金保证被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并减少被告的经营风险,而银行要求被告代银行收取还款及利息,因而作如是约定。主要是考虑如果对方不还,被告代还必然要有损失,但如果不代为偿还则破坏银行对被告的信任并影响稳定的融资关系,对公司业务发展甚至生存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与对方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二)原告尚欠被告购车款37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原告购买汽车的价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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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诈骗案一审,2014年二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民事二审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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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是否应定合同诈骗罪
    王某,善商业经营,采取国外的先进营销理念先低价占领国内市场,意图实施价格垄断。正处于“赔本赚吆喝(占领市场过程中)”之际,为竞争对手举报诉至法院,要求刑事追究,所控罪名为合同诈骗罪。简单地对本案件做一个解剖,存在一个背景和三方的利益冲突:背景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商业运作营销理念的变迁,现代市场经济营销理念灵活而策略,尤其在定价方式上根据销售阶段、消费者心理,充分考虑销售折扣和地理因素的影响;三方利益冲突是指竞争者、王某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外权威市场营销学教科书的介绍,案中王某采用的是“目标回报定价”,即营销者通过寻求回报比例或特定总回报,由此将目标回报加入产品成本。但是存在的问题是,营销情况不好时可能无法实现盈利,甚至出现亏损。这种情形应否定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引起一定关注。就本案来说,公诉机关控诉王某合同诈骗罪,是判定王某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为假,骗取他人货款为真。这种刑事推定是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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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战争诈骗一案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战争,曾用名季占争,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战争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季战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份,被告人季战争伙同罗xx、陈xx、季xx(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由季战争找到步xx(在逃),让其化名“郭艳艳”,以给荥阳市豫龙镇辛xx的儿子徐xx说媒为名,以索要见面礼、彩礼等手段,骗取辛xx家现金5600余元,所得赃款由该团伙分赃挥霍,现赃款无法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战争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罗xx、陈xx等
    2023-06-11
    358人看过
  • 洪某偷税案(一审)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系台州市路桥宇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现住×××。因涉嫌偷税于2005年8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偷税罪,于2006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间,被告人洪某在经营台州市路桥宇翔贸易有限公司业务时,采取收入不入帐和多开发票联、少开记帐联的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共少申报销售收入516406.65元,偷逃增值税87789.13元,占应纳税额的37%,具体如下:1、2002年2-6月间,销售管子及配件给浙江黄岩环球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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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犯保险诈骗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普刑初字第11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顾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提请补充侦查,本案两次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4日,黄某(另案处理)丈夫倪某驾驶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沪XX佳美轿车在浙江省某县某大酒店附近与停靠在路边的浙XXX大客车发生追尾事故,事发后某县交警大队认定沪XX的汽车负全部责任,事故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对该事故不作任何保险赔偿。事后,黄某为骗取保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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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也属于诈骗罪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了定罪数额,只有数额达到较大(3000元以上)才成立诈骗罪,法院才会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有三个标准,数额较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 更多>

    #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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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30
      1、首先保留被骗证据。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2、若个人被骗金额超过2000元及以上,建议立即打110报警或到附近派局所报案。若个人被骗金额低于2000元,如被骗几十、几百元的报警不予立案。也建议去派局所报案并提供有效证据。当受害人数、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也将被立案调查。强烈建议受害者不要自认倒霉吃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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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案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知名度和执业经验,在下列幅度内协商收费: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5000-50000之间协商收费。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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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2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一审判决二年半属于违法判决,检察院会抗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