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9 05:21:44 217 人看过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的赔偿有:

1.已支付的房价款和利息;

2.已支付的物业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3.已消耗的建筑材料、人工等费用;

4.已消耗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5.违约金以及因退房而导致的其他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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