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决定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十一)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六)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八)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前款第
(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三、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号码、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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