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近几年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挥保障监察作用的前提和根本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是党的路线方针的具体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是我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南,也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的根本指导思想。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为此,就要自觉地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验和衡量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就要始终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正确处理服务与管理、维权与监察的关系,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就要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就要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劳动保障监察为民,做到权利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体恤民情、符合民意、合乎民心,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切实满足和落实劳动者的愿望和需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把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原则、明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关系的思想、政治保证。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总体部署和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充分和优质的服务。
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广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是一项政策性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可以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效果,关系到政府的形象。适应新的形势,建立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必须全面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专业素质,使所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政治、法律和专业方面的知识都达到一定的水平,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充满强烈的责任心和责任感。
第一、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执法为民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方向和依托。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就是着力关切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和突出矛盾,要把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造一个不断满足劳动者维权需要、促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制环境。
第二、树立服务保障的行政理念。《行政许可法》把便民、高效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出浓重的亲民、便民色彩,要求政府不仅是管理的政府,更应该是服务的政府、便民的政府。“服务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对不断出台的新法律、新法规、新政策,我们要及时学习和掌握,不断学会运用新法律、新法规、新政策去分析、解决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不断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的服务保障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不辜负广大劳动者的期望。
第三、树立责任执法的行政理念。我们在行使监察权力的过程,也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针对每一起案件,我们都要严格履行监察工作程序,认真开展调查,依法公正处理。前不久,《吉林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暂行办法》已经发布施行。这表明,全省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有了明确、规范的规章制度,对此我们应有足够的认识。《行政许可法》将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就是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物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严格依法行政。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工作中,必须严格在《行政许可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依据、程序必须是公开的,行政执法的过程必须是开放的。
三、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是劳动保障监察立法的终极目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维护劳动者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坚决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制环境。
十六大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结构中所占比例增大,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吸纳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渠道。经济体制的转型,企业所有制的改革、改制,使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新的改制企业,在新型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由于严重缺乏劳动保障法制观念,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不断增多。劳动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上访的事件不断上升。一方面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从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在多数民办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用工行为普遍存在。可见,维护劳动者因合法权益的工作形势仍很严峻,劳动保障监察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仅靠劳动者自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在当前人资源力市场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面尚未完全、充分形成和展开的情况下,劳动者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定程度上还有赖于用人单位自身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但事实是,一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没有自觉地树立起来,有很多的用人单位还不能够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其自我保护的办法和底线,只能是到政府上访、向政府倾诉,依靠政府,向政府求助。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建设;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建立起维权保障的机制,切实保障和落实《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利。
1.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是反映广大劳动者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向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向全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针对目前多数民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用工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用工行为的客观事实,进一步加强和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和教育,促进广大劳动者对劳动保障权利、义务的了解和掌握,提高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促进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法制观念;促进全社会尽早形成良好的劳动保障法制环境和氛围。
2.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专项监察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面临的工作任务很多、很重。这就需要我们适时对工作做出客观的分析和认识,找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实践证明,针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察,这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就会得到有效的推动和解决。比如,集中开展的为农民工讨工资活动,就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不仅使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形成了制度,也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得到了很好遏制。近期即将在全省开展的“工伤保险扩面百日活动”和我市即将开展的“美容、美发从业人员资格”等项监察活动,也将采取专项监察的工作形式,预计都将收到显著的工作效果。
3.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
劳动保障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广大劳动者,在一定意义上讲,劳动保障工作也可以说是一项群众性工作,是一项名副其实利国利民的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投入和参加。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主管、服务于劳动保障的职能部门和机构,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配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比如,对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依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权利,但没有行政处罚执行的权利。这就需要我们与人民法院建立起紧密协调的良好工作关系,以保证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以保证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再比如,开展为农民工讨工资活动,就需要与建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由此可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不同部门之间的支持和配合、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能有机整合,是我们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劳动合同加班不算加班费合法吗
劳动合同加班不算加班费肯定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1、无偿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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