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何某、王某均系某市公安局干警。2000年冬天的某日晚七时,何某、王某等人乘车前往本市一家酒店,将该酒店18岁的女服务员杨某带到刑警队进行讯问,指出杨某吸过毒(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杨矢口否认,何某便打杨某耳光,逼其承认。随后,何某、王某又让杨某以罚跪、悬吊的形式进行刑讯逼供,杨某无法忍受,便乘何某、王某上厕所之机跳楼脱逃但不慎摔成重伤。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此类明显符合刑讯逼供特征的行为却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罪呢?只要细心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就可以发现是现行《刑法》对该罪的范围划定过窄而出现了打击真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犯罪行为。因此,本罪的侵犯对象只能是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在非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其它任何刑讯逼供行为,因为不符合刑法本罪侵犯对象的规定性而缺失了惩罚的可能性。
随着司法实践典型案例的不断出现,这种侵犯对象的狭隘性规定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现实的惩罚需要,因此,修改本罪的呼声已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的强烈反响。本文力图就此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现行《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的范围划定及价值
〈一〉、范围划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犯罪行为。1979年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的犯罪行为。因此,于本罪而言,新刑法对旧刑法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它不仅缩小了犯罪主体,即从国家工作人员变为司法工作人员,而且还缩小了犯罪侵犯的对象,即从人犯变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刑法的四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法,本罪的侵犯对象只能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任务和职能不同,刑法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涉嫌犯罪的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称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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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23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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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怎么定罪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5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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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犯罪构成要件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2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1、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设备等恶劣手段强迫供词;2、.通过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强迫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6刑讯逼供3人以上;7、纵容、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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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怎样认定刑讯逼供罪江苏在线咨询 2021-08-18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一)、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