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的内容与法律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6 19:51:04 107 人看过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额出资。

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

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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