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哪些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8:50:10 152 人看过

临沂市为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制定并印发了《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居民点建设必须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为依据,要从严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五条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要纳入年度计划,不得超过计划批地。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指标要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住宅建设。各级须在每年年底前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充分利用原有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大力推进旧村改造,实施迁村并点;划定村界,整治“空心村”。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兴建多层、高层住宅。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住宅。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转让与登记

第十八条严格实施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严禁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农村村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须依法将多余的宅基地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当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九条异地建新宅的,必须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对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后因参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因买卖、交换、赠予、继承房产等原因,使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只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土地使用权由村级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并对其房产适当补偿。

已批准的宅基地,两年未建设的,其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村级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对收回、退出、转让的宅基地,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住宅建成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实际用地进行复核,与批准文件相符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四条严禁村民委员会收取宅基地费;严禁乡级政府有关部门搭车收费。国土资源部门只收取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批准先占、抢占及乱批乱建住宅的,一律按非法占地、批地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和面积标准,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批准文件和指标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一)无权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不按照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建住宅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地单位或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临沂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17: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宅基地相关文章
  •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用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严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县(区
    2023-05-22
    139人看过
  • 临沂市暂住证办理流程有哪些
    一、临沂市暂住证办理流程有哪些受理,受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对材料进行审核签发,对审核符合标准的居住证进行签发制证,对签发的居住证进行制证二、临沂市居住证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三、临沂市居住证办理材料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就学证明四、临沂市居住证办理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五、临沂市居住证办理时间办理时间:上午9点--11点30分下午13:30--17:30
    2023-05-14
    464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问题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农民的重要用益物权和财产,是农民的住房保障和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如何有效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受侵犯,实现科学规范管理,使其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既能保值增值、提高效益、促民增收,又能有效控制农村建设用地增长规模,制止农村宅基地闲置或低效利用,乃至无序扩张挤占耕地现象的发生和蔓延。需要从法律和制度的建立以及实施方面深刻剖析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农村宅基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立法原则片面,权能效益受限。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起步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当时农业社会的特征是政府把稳定农民生产生活作为施政根本,把宅基地作为解决农民居有住所的实物保障,但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立法原则仅仅体现了单一的保障维稳功能,而忽视了宅基地的财产功能和物权属性。退出制度缺失,住房保障乏力。由于历史、自然地理等等原因,农村宅基地实际状态是十分复杂的
    2023-05-05
    148人看过
  • 长沙市岳麓区最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4)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2023-02-27
    224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征,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征农村宅基地有以下特征:1.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这提醒大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自然环境差异很大,各地对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对宅基地的面积也相差较大,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3.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二、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如下: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
    2022-05-29
    406人看过
  • 恩施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合理、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用地,正确引导村民住宅建设(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的引导和规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快完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以科学的土地利用规
    2023-11-29
    412人看过
  • 临沂市暂住证在哪办理
    一、临沂市暂住证办理的地点各派出所户籍服务室二、临沂市暂住证的办理条件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设区市市区或者县(市)内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三、临沂市暂住证办理的法律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2、《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2023-05-18
    330人看过
  • 枣庄市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根据国家一系列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结合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从每个镇(街道)选择1至3个经济基础好、领导班子较强的村作为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出台一系列新政策,逐步全面启动。目前,枣庄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总体是好的,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发展相对滞后、宅基地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户多宅、闲置、超标准占地;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村建房没有规划依据,乱占乱建问题突出;农村宅基地指标少,难以满足农村建房要求;未批先建、少批多占,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屡禁不止等。为此,我市积极探索保障农民住宅用地的新路子,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满足农民建房要求入手,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资源,优化农民人居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据介绍,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的内容即对超面积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或宅田挂钩。对应收回的宅基地、超过法规政策规定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以及占用的村内空
    2023-06-10
    440人看过
  • 建议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
    近日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了解到,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的议案,农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一并考虑,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法律的问题。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任玉奇等30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法律不完善、管理滞后、土地浪费严重等问题,建议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性质,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农业部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建议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并考虑。
    2023-04-22
    106人看过
  • 温州市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我市农村居民建造私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包括水域和沿海滩涂)的,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户籍和居住地均在农村的常住农业人口。第三条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各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计划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占地建房。各乡(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县(市)计划部门根据市计划、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下达各乡(镇)执行。各县(市、区)应实行乡(镇)、村保护耕地责任制,并建立奖惩制度。第四条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建房。禁止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和经省、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固定的蔬菜基地上建房。农村居民经
    2023-06-10
    147人看过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百万农户致富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实用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做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顺利实施。二○○四年八月十二日临沂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
    2023-06-10
    151人看过
  • 最新江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何规定?
    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江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建设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非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居民、异地农民或外地人员不得在农村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不能为其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中华人
    2023-05-22
    298人看过
  • 土地法新规下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根据中国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不得申请宅基地。法律条文显示,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租售房屋,但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农民失去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国家要完善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合理、规范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台湾土地法施行法第一编总则第1条本法施行法依土地法第九条之规定制定之。第2条土地法及本施行法自本施行法公布之日施行。第3条在土地法施行以前,各地方办理之地政事项,应经中央地政机关之核定其不合者,应令更正之。第4条土地法第二条规定各类土地之分目及其符号,在县(巿),由该管县(巿)地政机关调查当地习用名称,报请中央地政机关核定之;在直辖巿,由直辖巿地政机关自行订定,并报中央地政机关备查。第5条土地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谓一定限度,由该管直辖巿或县(巿)地政机关会同水利主管机关划定之。第6条凡国营事业需用公有
    2023-07-01
    204人看过
  • 征收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有啥规定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一、怎样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进行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
    2023-03-10
    274人看过
换一批
#宅基地使用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要使用土地符合规划就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更多>

    #农村宅基地
    相关咨询
    • 农村宅基地有哪些情况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0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
    • 山东省临沂市在哪里发布农村宅基地公示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2
      山东宅基地相关《意见》指出,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意见》要求,山东农村宅基地公示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
    • 根据衡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收回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31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
    •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 简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9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全文)(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_全文法书馆: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省人民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7日省人民令〔2002〕第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
    • 临沂宅基地拆迁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22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 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