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后有追诉期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8 21:05:07 371 人看过

一、男女双方离婚后有追诉期吗?

1、男女双方离婚后有追诉期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夫妻离婚时应当对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情况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或者其它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追诉期内提出,并进行重新起诉,有关追诉期限的规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认定,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追诉期内进行处理。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1、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双方均外出打工,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一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2、涉外离婚管辖

一方在国外定居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在国外定居,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男女双方假离婚构成犯罪吗?

1、男女双方假离婚不构成犯罪。

假离婚,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同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2、通谋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

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诈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反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虚作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3、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不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

(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诈婚姻登记机关。

假离婚是有效力的。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法律上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对于这种在民政局办离婚证假离婚的,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如果伪造假离婚证,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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