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的启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种启动方式:第一种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协商委托启动鉴定程序;第二种是卫生行政部门强制启动鉴定程序。这两种启动方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
1、医患双方矛盾对立严重,严重影响共同委托启动权的行使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情绪比较激动,矛盾处于严重对立的状态,很难安静的坐下来协商共同委托的事项,尤其是目前患方对医疗鉴定机构的不信任,更使得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成为十分困难的事情。
2、再次鉴定启动权的规定不完善
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启动再次鉴定:
(1)一方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出再次鉴定;
(2)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进行再次鉴定。
3、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可操作性差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情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必要”时才能够启动中华医学会的鉴定,但是认定“必要”的主体是谁,“必要”的内涵如何界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暂行办法》均未作出规定。一方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暂行办法》的规定,只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够商情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对于医疗事故争议,这种关系当事人权利的重大事项,竟然没有规定当事人有此项权利。另一方面,商请是适应用于首次鉴定、再次鉴定还是重新鉴定不甚明确,对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标准是什么,也未作出相关规定。
(二)鉴定中证据材料的收集及真实性问题
证据材料的真实、完整是鉴定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用于鉴定过程中使用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主客观病历资料、检查单、影像学检查资料,医患双方的陈述和答辩等。”这些材料的收集和质询对于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暂行办法》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和质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仍旧不能解决实际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2、未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互相确认
现行的相关规定均未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互相确认做出规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在鉴定之前进行互相确认以便认定其真伪是必需和必要的。根据我国相关卫生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3、证据材料的审查过程影响专家组成员的确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医学会在确认专家组的组成时,必须要了解患者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情况,方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医疗事故争议涉及的学科专业,依据学科专业确认专家组成员。但是这些情况只有在拿到患者的病历材料后方能确认,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却规定专家组成员的确认在启封病历材料之前。由此可见,何时启封病历材料是一个十分值得商榷的问题。
-
医疗机构的举证存在哪些困难
236人看过
-
法医学鉴定存在的困难
225人看过
-
何为医疗过错,如何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488人看过
-
过失判断医疗行为的准则是什么
469人看过
-
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218人看过
-
医疗过失的认定如何判断
113人看过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服务、医疗诊断、医疗保健、医疗美容、病历书写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进行处理;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可以申请行政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还可... 更多>
-
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3诊疗过程可能会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
-
过失医疗损害如何认定过失医疗损害的判断依据?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09诊断方面的过失,即误诊和错诊。正确的治疗首先取决于正确的诊断,错诊势必发生错误的治疗,轻则延误对患者的治疗时机,重则造成死亡或病残。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结合法医学鉴定及尸体解剖结果证实,临床诊断的误诊者并非少见,但误诊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如前所述,限于各方面的客观因素,如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特殊而又复杂少见的疾病难于适时明确诊断;因医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等都可能发生误诊,这些都不能笼统地认为
-
如何判断误诊中的医疗过失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06判断误诊应从以下两个角度考虑: 第一,责任性误诊,是指医生马虎行事、疏忽大意,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误诊。常见的责任性误诊错误有以下几种:采集病史草率,不详细地询问病史,不重视患者或家属提供的情况;忽视其他医疗单位或其他科的资料,不重视陪护医务人员意见;不认真分析病因,放弃关键性的检查项目、盲目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甚至不执行上级医生的指示;对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或会诊,擅自鲁莽行事。 第二,技术性误
-
判断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当根据何时的医疗水平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9判决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根据何时的医疗水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要符合规定情形的,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医疗过错与医疗过错的界限是怎么规定的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9一、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