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的转让,主要是员工个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时候所发生的问题,员工通过设立投资公司或通过信托持有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会涉及,这种情况下是员工与投资公司之间或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直接涉及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股份转让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者的基本权利,股份转让自由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和股份公司的本质属性。但由于员工持股的特定目的,如果允许员工有权任意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则员工持股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关于员工股权可否转让,各国规定有所不同,美国禁止股份转让,而英国、怯国则允许职工股份有条件地转让,即由立法规定一个保留期,保留期内不允许转让或者如果转让则不享有或少享有税收优惠,如英国通过利润分享制取得的职工股的保留期是7年,法国的保留期是5年。
我国的地方立法对员工股份转让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禁止性规定,禁止职工股的流转,只有在职工退休、或因死亡、调离、辞职及被企业辞退、除名等特殊情形脱离企业时,才允许其依法向其他职工转让其实际持有的职工股。如根据《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员工在公司期间,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只有在脱离公司时股权才能转让或继承,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而有的地方立法则允许员工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如《安徽省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怯》规定,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持股原则上不能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形,可依照公司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就实现职工持股的目的而言,禁止员工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做怯是不合适的。理由是:第一,股份虽然是有价值的,但其价值的实现主要通过股份的转让来完成,如果股份不得转让,职工只能获得股息得到部分实现。当公司经营出现风险时,持股员工将遭受失业和股份损失双重打击,这与实现员工持股制度以增加员工财富的目的相抵触。第二,禁止员工股份转让并不利于调动持股员工的积极性。非为控股目的而购买股票的股东,其目的有二,一是获取股息,二是赚取股份转让的价差,股价的波动,使第二个目的更具有诱惑性。禁止员工股转让,员工就不会关心公司股份的价格,没有了为提升公司股价而努力工作的动力。第三,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为了充分发挥员工持股制度激励员工的作用,公司应不断地向员工发行股份,这样,在禁止股份转让的情况下,员工所持股份会越来越多,以致达到控股地位,而员工股处于控股地位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我们建议,企业改制实行员工持股时,应当允许员工持股有条件的转让,即,员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应当允许转让,但应设置一定的条件,如:必须在持股3年以上方可转让,每年可以转让l0%,只能向公司内部员工转让,而不能向外部人转让;员工股份不能继承,不能由员工以外的人持有;员工死亡、退休或离职时,其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按每股净资产额的价格进行回购。具体的方案应当根据各个不同企业的不同特点和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同时,员工持股的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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