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对事故调查结论进行调查核实后怎么处理
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或者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结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以下处理:
(1)将调查核实的结论书面通知监管场所或者主管机关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的近亲属
(2)认为监管场所或者主管机关处理意见不当,或者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3)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三条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具备什么条件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共同对本院的审判行审判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适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谓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的错误,又包括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既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也包括法定程序错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发现错误,不能提起审判监督。另外,人民法院对未生效的裁判发现错误的,只能通过二审程序纠正错误,而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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