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申请书
XX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张XX、张XX、赵XX、石让X诉被告祝XX、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宇鸿汽车运输公司及陈XX、方XX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祝XX已与五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XX、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宇鸿汽车运输公司及陈XX、方XX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
年月日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首先,要明确谁可以提起,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请求权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
(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作为请求权人。
(3)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请求权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遭受损失的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2)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而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要明确谁对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注意在此种情形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仍然是未成年人本人,只不过由其监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代行被告的权利、承担被告的义务而已,但是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负有赔偿责任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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