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9:42:02 354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3日 06: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的认定条件,即出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等的行为时,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一、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的解释是怎样的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的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2022-07-15
    373人看过
  •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
    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
    2023-06-11
    394人看过
  • 最高检以案释法新政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第二条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第三条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必要性原则。检察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诉讼参与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二)合法性原则。检察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三)规范性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四)及时性原则。检察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
    2023-04-25
    77人看过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非法集资是一种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普通诈骗案件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以和合法行为掩饰非法目的,通过消除他人的防范之心来达到目的的。但非法集资的数额一般较大,引起了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注意,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哪些?2014年3月31日,两高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
    2023-04-28
    133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九最高解释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修正案九最高解释明确1、《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3、《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4、《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
    2023-04-13
    101人看过
  • 刑事案件最高法律解释有哪些
    对于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4-05-17
    90人看过
  • “两高”出台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人民币)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司法解释,具有包括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50%确定。司法解释指出,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司法解释指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或者
    2023-06-12
    249人看过
  • 高利转贷罪最高法院关于理解的解释(最新年份)
    高利转贷罪最高院解释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般什么是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且其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
    2023-07-08
    208人看过
  • 最高检最新醉驾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
    2024-02-04
    380人看过
  • 许某某盗窃案最高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刑核字第18号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襄汾县,高中文化,农民工,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xx村。200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1月20日以(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许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以(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后,于2008年3月31日以(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许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6-11
    10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司法解释
    犯罪未遂强奸未遂盗窃未遂中止审理主犯累犯政治权利刑事判决书缓期执行自首的认定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存在赌博的现象,国家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在渐渐加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和办理赌博案件时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法规呢,相信这是很多人的疑问。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大家可以一起关注下。一、实施时间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二、具体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关于赌博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
    2023-04-28
    430人看过
  • 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最高检拟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讨以何种身份介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前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主题演讲时,就死刑复核程序未来的建构再次重申了若干关键性问题。该论坛由天津市政府和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举办。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继上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复核程序的启动是由高级法院上报还是被告人上诉,是书面审还是开庭审,是否需要设定审限、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等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据了解,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在今年10月底在武汉举办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年会上表示,最高法即将出台关于死刑复核程序适用法律的有关司法解释。陈卫东介绍,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问题都将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陈卫东认为,在最高法解决人员和机构问题后,将以开庭审为主要形式,以书面审为特别形式。陈卫东说,目前死刑复核程序涉及三个方面的主体,被告人、律师和检察机关。而检察
    2023-06-11
    61人看过
  • 最高检最高法销售假药案应该怎样处理
    一、最高检最高法销售假药案应该怎样处理最高检最高法销售假药案的处理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二、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标准如下: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4.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5.变质的;6.被污染的;7.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
    2023-06-21
    81人看过
  • 最高法和最高检哪个大
    法律综合知识
    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没有谁权力更大一说,二者各司其职,两者是平级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024-05-19
    26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最高院行贿案件的解释,最高检检法是怎样处罚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7
      关于最高院和最高检察院的经济诈骗罪司法解释是 1.构成经济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
    • 刑法过了追诉时效按撤案处理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的解释。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7
      过时效不是按撤诉,是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受理。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罪的解释?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20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相关解释是什么的呢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8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为国家最高的相应权力机关,无论进那一家就职都是顶呱呱的好。 二、致于对两家进行类比取舍,也需要根据自身的爱好与条件、素质、价值取向来决定,如果偏向于社会价值与监督价值的实现则选向的检察机关,如果偏向于法律运用与务实价值的实院则选向于审判机关。 三、对于一个人职业或位置的选择,除具有相应的自我选择性外,而更重于社会选择性,有时是不以自我意志为转移的。
    • 最高院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30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