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行政诉讼法修改:破除行政公益诉讼的“门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05:06 266 人看过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创设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现实生活中,除了民事行为,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也有可能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为此,不少学者呼吁应在行政诉讼法中增设公益诉讼,加强对行政公权力的约束。

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近日,中国公益诉讼网公布了2013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件。引人关注的是,在入选的十起案件中,超过一半的案件被告为行政机关。2013年4月11日,环保公益组织——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以福建省林业厅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就是其中的代表。针对福建省林业厅为归真堂活熊取胆颁发驯养繁殖和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撤销颁给归真堂的上述两证。

该案的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志愿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臧云律师表示,虽然上述诉讼申请因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足未被法院受理,但实际上已经开启了公益组织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破冰之旅。

虽然法律尚未对行政公益诉讼明确规定,但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并不少见。湖南省湘潭大学诉讼法学教授倪洪涛说,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许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当事人大多以普通的行政诉讼方式提起。

2008年,针对湘潭市大桥收费问题,倪洪涛曾率领湘潭大学多位法学博士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向湘潭市政府等多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他们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湘潭市政府于2009年1月停止出台大桥收费的决定,并拆除了三座大桥的收费站,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倪洪涛也因此被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年度湖南十大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倪洪涛表示虽然得到这个结果很不容易,但我们仍然非常幸运。由于缺乏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很多案件由于原告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无法立案,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呼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学界的基本共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认为,当下对个体权益的保障正在逐步加强,但社会公共利益仍然缺少有效的保护机制。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核心职能,但这也意味着行政权力若行使不当,就更容易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可以说,在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加入行政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轩表示,相比民事主体,行政机关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范围更广。但由于行政机关在社会关系中具有明显强势地位,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对于是否提起行政诉讼有各种顾虑,选择忍气吞声的可能性更大,导致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而行政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上更具开放性,一些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也能够以诉讼方式,参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这实际上是一种倒逼机制,促使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谁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

相对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前提,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如何规定呢?目前主要有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的相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几种不同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要有位序和层次,应充分体现各个主体的不同角色定位。比如,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具有牵涉面广、难度较大的特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解决敏感、疑难问题方面具有优势,因而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应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此外,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也应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确立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既符合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内在机理,又符合我国权力制约的实践能力。倪洪涛也赞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建议,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具有公共利益代表性的社会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他认为,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将来不排除进一步拓展主体资格的可能。王旭还表示,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顺序十分必要,这样才能保证既不冷场也不争抢,避免出现制度被架空或几个主体争讼的可能。

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应该有序放开。应松年表示,可以参照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将法律授权作为必备条件。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才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样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避免滥诉。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还应设置一个前置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在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首先应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纠正的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不予回应或不予改正的,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这一前置程序的构想也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法治研究中心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专家建议稿的支持。

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与发展,是受访专家的普遍共识。他们认为,不论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还是在各领域具有广泛公信力的社会团体、组织,都应根据实际情况有序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如何界定

哪些案件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是制度构建过程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由于公共利益的范畴难以界定,采取正面列举加上抽象概括的方式,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更为合适。莫于川表示,应当首先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大、影响广泛、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类型。尤其是对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用正面列举的方式不仅能使受案范围更加清楚、便于操作,还能起到突出重点的作用。

倪洪涛也认为,除了各国通行的环境公害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考虑到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和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食品安全案件、财税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等均可纳入其中。当然,在列举之外,还应为未来的司法实践留下一定的发展空间。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受访专家普遍表示目前放开还存在一定难度。在现阶段,以附带审查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等进行监督,或许更有利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稳步发展。

除了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保障也是制度设计的重要方面。莫于川强调,行政诉讼往往是办案阻力较大、独立审判难度较大的案件,而行政公益诉讼由于涉及面广则更为棘手。因此,应该在这一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尽可能地提高其在避免干预、维护独立审判等方面的防御能力,如不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独任审理制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7: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法哪里修改了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联系: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区别: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
    2023-03-29
    108人看过
  • 外媒:中国修改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干预办案
    11月1日闭幕的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外媒报道称,这是该法律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法院办案,以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联合早报》11月2日报道称,修正后的法律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同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现行行政诉讼法从1990年10月起实施,其修正案草案在去年12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昨天经过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该法多年来被指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难问题,以致出现告官不见官的情况。对此,修正后的法律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同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
    2023-06-06
    168人看过
  • 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但也存在如下区别:1、一般行政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行政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2、一般行政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即由原被告双方或者第三人来承担。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却可能不承担诉讼的结果。3、一般行政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或者社会的公众利益。4、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相应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能处分诉讼权利,在其提起诉讼后,只能退出诉讼,而不能申请撤回起诉。5、一般行政诉讼中诉讼是行政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实际发生,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
    2023-06-06
    461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修改拟延长诉讼期限
    8月25日电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行政诉讼期限适当延长。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次审议稿将起诉期限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此外还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3-06-06
    293人看过
  • 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
    从行政公益诉讼操作角度出发,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公益:第一,它必须是多数人,并且一般应以过半数这种可操作的标准作为多数人的确定标准。当然,确定是否过半数还有一个地域范围的问题。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以行政区划和地域基础作为标准是可行的,但我们必须考虑到现实中与其他不以地域为基础的利益情形——如道路建设、交通设施等,在此种情况下,公共范围的界定就需要扩大至利益效果所及之范围。第二,主体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接近,都可以享受,而不是封闭的或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并且利益主体的增加不会减少原受益人的利益。第三,这种利益可以具体化地确定利益享有者,但享有这种利益的人不是特定的。或者以特定个人的利益在其中所占份额较小,或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初衷,但其结果往往涉及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往往被立法者概括于法律规范中,而散见于各法律规定中抽象的公共利益在个案中具体实现正是公益诉讼的价值所在。
    2023-06-06
    212人看过
  • 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法院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停止其侵害行为的制度。(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或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对行为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活动。一、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哪些?(1)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根据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行政机关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非常广泛,环境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2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
    2023-03-28
    52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法修改时间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15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行政公益诉讼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22
      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为: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行政诉讼法修改几次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21
      至今只有一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同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如何推行《行政诉讼法》中部门规章修改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5
      在裁决行政案件参考规章时,人民法院应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裁判能否引用规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由于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不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仅供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参考,人民法院在作出行政判决时,一般不宜在裁判主文前引用规章。但是,经国务院授权或者授权颁布的部门规章,可以视为国务院的意志,其效力相当于行政法规。根据《
    • 修改行政诉讼申请书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05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申请行政诉讼变更的诉讼请求。申请方式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变更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