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胎儿死亡的情况确实很少,但也并不是没有。
2011年就曾发生过这一案件。当时的孕妇雷某到医院做b超检查腹中的胎儿是否正常。随后她乘坐李某驾驶的三轮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三人都受伤,但是孕妇雷某所受的伤比较重,她被转到医院救治,第二天转入了妇产科,并在第二天生下了一个男孩。可惜这个男孩属于早产儿,并不具备生存的一些功能,所以婴儿在出生后的第二天就死亡了。雷某申请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检查结果表示雷某肚子中的孩子早产,并且死亡是与这次交通事故脱不了关系的。雷某将李某和王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定李某和王某负同等责任,而雷某则无罪。这一案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由于事故发生的时候,雷某肚子里面的孩子还没有出生,但是雷某却受到了伤害,导致婴儿早产,早产后死亡。那么,李某和王某是否应该对肚子中的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呢?
对这一问题主要是有两大意见。
有人认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这段时期才能被叫做公民,并且具有权利。这一观点的核心词就在于出生。胎儿在母亲的肚子里面并未出生,所以就还不是公民,也不具备一定的权利,在法律上没有权利。所以李某和王某就无需为其支付死亡赔偿费。
另外一种观点这样认为的:新生儿出生后就是一个公民,具有一些权力,这是没错的。但是,案件中的雷某腹中的胎儿,因为其母亲受到了伤害,出生之后死亡。李某和王某剥夺的是胎中婴儿作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按照这种说法,李某和王某就应该支付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并承担起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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