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法》如何限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所谓经营范围,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经投资者或者企业申请,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申请登记前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未经批准企业可以申请的项目
经营范围需要批准的,应当依法批准。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合伙人经营的项目在设立时涉及批准的,必须事先批准,并在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申请时的业务项目不涉及批准项目,则无需批准,也无需提交批准文件。
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许可证的审批。申请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登记经营期限,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一般经营项目时,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和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经营类别,并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办理许可经营事项登记。批准文件、证件未载明或者未载明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的规定办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和有关规定的类别,登记一般业务事项。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或者反映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业务特征。对于跨行业企业,其经营范围内的第一个业务项目所属的行业是该企业经营的行业
第三,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新设立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在登记前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变更类型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在变更类型前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企业中的投资人发生变更,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许可经营项目在变更投资人后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投资者由境内投资者变更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投资者由境外投资者变更为境内投资者,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对其经营范围重新登记
第四,不予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在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内登记下列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书;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经营所需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批准的项目,企业可以申请其他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变更、撤销经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相关项目,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经营范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将经营范围内的一般经营项目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和取得批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审批的经营范围内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的;对经营范围内的许可经营项目,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时未重新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的;审批机关撤销经营范围内的许可经营项目
第六,违法查处。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无证经营查处禁止办法》进行查处;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超出范围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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