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诉裁定是否能上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9:32:59 227 人看过

1、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的撤诉裁定一般是可以进行上诉的。原告对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对其提起上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诉讼中撤诉的情形有什么

行政诉讼中,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可将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类。

1、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2、原告在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后申请撤诉。

3、申请撤诉的条件如下:

(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再审申请人(再审)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撤诉申请必须在法院宣判前提出。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5)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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