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的方式为一般情形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若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一、重复处理行为和复议维持的区别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的时候,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复查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重复处理,即原告因原行政行为超诉讼时效后,申请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重复审查,复审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处理行为。(可以是原机关重复处理也可以是原机关的上级机关维持处理)。复议维持,则一定是上级机关经过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对原告的结果,即不改变原告的权利义务。故重复处理不可诉(本来原行为可诉,但过期也诉不了了),复议维持(将原机关、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发生合同纠纷时,是否异地起诉,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是否有争议解决条款,以及该条款中是否有管辖法院的约定。对管辖法院有约定的,应当向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必须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注意,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房屋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共同承担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房屋管理机关为共同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房屋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被告。
三、行政诉讼中不作为被告的具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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