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收集有关的医疗事实材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8:04:33 390 人看过

1、最重要的还是病历材料,病历材料是反映医疗过程最重要的材料,其对案件事实认定起着决定作用。患者去复印病历时可能会遇到刁难,有时会遇到故意复印不全的情况(指客观病历复印不全,主观病历现行规定不让复印),因此,复印病历前最好先了解能复印那些材料,必要时请律师帮助。复印病历有必要同时封存病历。

2、除了病历材料,任何关于医疗过程的材料都要收集。比如诉讼中一定要先确认当事医院、医生的职业资格、执业证。

一、伤残鉴定一定要在本地做吗

异地做伤残鉴定也是有效的,但最好是在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评残。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材料要求:

(1)委托书;

(2)病史资料: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史:入院记录(大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复印并加盖印章;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例);必要时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的案例);

(7)送检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二、发生医患纠纷怎么办

患方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疗机构应予配合的义务。复制病历最常用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印记。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地固定重要的原始诊疗护理记录,避免这些证据被篡改和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疑虑。当发现原始病历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突出问题时,可以依据已加盖证明印记的复印的病历资料寻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帮助并追究医方相应的民事责任。

患方还要注意对一些重要的主观病历资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主观病历资料通常指: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复印、复制病历资料时患方应避免抢夺病历资料,否则,可能会招致负破坏证据的法律责任。如果医方拒不配合患方复印、复制和封存病历资料,患方应及时寻求卫生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帮助。

1、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门诊病人看病时的挂号凭证、病历小本、处方、收费单、常规化验单等;住院病人住院时的诊断证明、结账单、对账单等。对这些证据材料患方应注意妥善保存,以备日后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时使用。

2、及时复印、复制和封存病历资料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存事物进行封存和启封。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5、其他证据:门诊病历资料、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亦要注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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